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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雇法三讀通過,但仍因有配套措施!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8/05/02

大量解雇法三讀通過,但仍因有配套措施!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在92年三讀通過,通過之後對於勞工權益的保障發揮很大的效果。從統計數據來看,在整體的經營環境變動不太大情況下,勞工因工作場所歇業或業務緊縮的原因而失業的人數,從92年的228,000人降低至95年117,000人。可見在本法的保障之下,勞工即使遇到大量解僱的情況,仍有法律足以保障其應有的權益。

再者,本次的修法解決了未屆期定期契約工被大量解雇的問題。長久以來,大解法被勞工團體批評未將定期契約工納入適用範圍,導致定期契約勞工如果在契約屆至之前遭到雇主大量解雇工簡直是求助無門。此規定亦常遭部分雇主惡用,以此大量解僱定期契約工。而事實上,定期契約勞工在未屆期被解雇,她的處境與一般勞工並無差異,都將面臨不預期的失業。此次修正,將此情況補正,使得未屆期定期契約納入本法的適用範圍,這是值得肯定的修正方向,相信對於勞工權益之保障將更加周全。

不過,如果勞工基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五款、第六款因雇主不給工作、不付薪水而因而集體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此種情況本次修法雖然已納入得以限制負責人出境的事由之中,但仍未完全納入大量解雇勞工的適用範圍,而得以適用本法的所有協商、處理程序,導致雇主如果藉故擺爛、拖延,不發薪水,而以時間換空間,讓勞工因為生活無以為繼,因而集體主動終止勞動契約,這種情況勞工的權益則無法受到大解法的保障,是一大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