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052-1條三讀通過!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14
﹡98/4/14(二)黃淑英委員提案之民法1052-1條今日三讀通過。委員除感謝家事調解學會等民間團體對於本次修法時所提出的建議,亦感謝吳清池委員、吳志揚委員等司法委員會的委員於法案審查時的用心。
本法通過後,經法院調解或和解之離婚將有婚姻關係消滅之效力,將改善目前實務上運作矛盾的情形,不會再發生經調解離婚後,當事人一方反悔未去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就無法離婚的困擾,同時,法院亦會通知戶政機關為戶政登記,即使當事人未去辦理離婚登記,也不會有戶籍資料與身份關係不一致的情形。
黃淑英委員表示,期待在本法通過後,將可讓民眾未來在處理婚姻事件時,可多藉由法院專業的調解委員協助,由調解委員幫助當事人冷靜思考並面對問題。
※ 本法推動過程請參考連結: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bill/leg_bill_02.jsp?ItemNO=01030500&ly1000_bill_id=2781&stage=7&lgno=0007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