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化妝品廣告屢罰不怕,公權力何在?」記者會
近一年來「LANAMI時光精靈胎盤肌滑露」於電視媒體強力廣告,廣告時段長達4、5分鐘,其內容宣稱產品經過人體試驗,使用過後皺紋馬上消失、斑點不見、毛孔變細。根據衛生署資料顯示,LANAMI之廣告明顯違反《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一年來已裁罰19次,累計罰鍰123萬元,而且許多案件尚在處理中。然而該產品廣告仍持續在電視媒體播出。究其原因,可歸納如下:
第一,處罰太輕,未能遏阻!衛生署核准LANAMI廣告播送時數為30秒及60秒,然而媒體播出的時間每次為4到5分鐘,不但超過原核准時間,而且內容非衛生署准許,如,宣稱產品經過藥理大學化?菻~研究實驗室人體試驗,使用三週後斑點從57.2淡化44.5。然法規罰鍰最高為5萬元,與產品利潤相較,顯不成比例,加上行政裁罰程序冗長,以致於違法者屢罰不怕。
第二:有頂罪羔羊,廠商逍遙法外?LANAMI廣告申請廠商為台糖公司,產品所有權為萬豐公司,經銷為詠儐公司,而廣告違規被處罰者卻是不相干的個人。依據《化?菻~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化?菻~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批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可見,違法廣告者是廠商,不會是自然人。此個人如受託登載廣告,被罰者應為委託者台糖、萬豐或詠儐公司;如係擅自刊登廣告,則犯偽造文書或詐欺罪,應被提起公訴罪。然而被侵權的廠商們縱容此種一再地違法行為達19次,沒有追究,任其聲譽受損,顯不合情理。衛生署應追查其是否利用人頭頂罪,規避法律責任的意圖。
第三、NCC未盡管理媒體的責任!媒體接受廣告主委託刊播廣告時,應查驗廠商廣告核准之文件及其內容、或其它授權文件,故傳播業者播出違法廣告,實難推卸責任。這一年來衛生主管機關對LANAMI廣告已開罰19次,每次處罰結果皆以公文副本給NCC,然而NCC身為媒體主管機關其處理態度消極,至目前為止並未見傳播業者被裁罰,令人質疑其中是否另有隱情?還是失職怠惰?
對此,立法委員黃淑英提出以下要求,以保障民眾消費安全
一、違法LANAMI廣告應立即停播。
二、衛生署必須釐清處罰對象,並加以嚴懲。
三、NCC對媒體違法應進行處分。
四、經濟部對於國營企業的台糖,沒有積極地捍衛其形象及聲譽,應予以追究。
對此一事件,衛生署代表祈若鳳科長表示,下週將請台中市衛生局將相關資料移送檢調單位調查。而NCC傳播內容處何吉森處長則回覆,已針對違法媒體陸續開罰,預計將開罰230多萬之罰鍰,且NCC也將於於一週內先以行政程序要求刊播媒體應就核准的30-60秒廣告播送。立委黃淑英亦要求,應同時請刊播媒體注意托播者是否有授權文件,以避免人頭頂罪之事件再度發生。
最後,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將儘速提出「化?菻~衛生管理條例」修法草案,以杜絕不實廣告。
出席人員:衛生署藥政處祈若鳳科長,NCC傳播內容處何吉森處長、黃材振專員。
聯絡人:助理王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