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陽籽萬能?衛生署無能! 記者會
立法委員黃淑英發現起陽籽產品廣告於電視媒體播不停,廣告內容宣稱可降三高,增加性功能,改善月經失調,甚至於能治癒不孕夫妻、糖尿病等,儼然是現代人治病萬靈丹。根據衛生署資料,起陽籽登載類別為食品,依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範,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導或廣告,然而起陽籽無視處罰,一再於電視頻道刊播宣稱醫療療效,顯示衛生署無能遏阻不實廣告。
立法委員黃淑英指出,過去因為食品違法廣告情況嚴重,但廠商罰不怕、媒體罰不到,於97年,立法院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及第32條,予以衛生署加重處罰廠商及處罰傳播業者之權限,期有效遏止不實食品廣告,然而實施至今,食品不實廣告仍未改善,歸咎問題如下:
一、衛生署未依法行政、輕罰不重罰:起陽籽之廣告顯為聲稱療效,然衛生署並未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規範,食品宣稱醫療療效,應處新台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之罰鍰,而僅以產品涉及誇大、虛偽不實條文進行開罰,處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同時也未積極連續處罰,顯然衛生署未依法行政、輕罰不重罰。
二、廠商高獲利不怕罰:起陽籽為震達公司所生產之商品,該公司自 去年起一再被罰,更於99年1月7日,被南投縣衛生局罰鍰240萬元(是數十種商品不實廣告之總金額,起陽籽僅是其中一項)。然廣告並未因此停止。顯然是因為該公司各類商品於市場銷售一組商品價格少則數千元,多則數萬元不等,以此高獲利對衛生署輕微之處罰,顯然無所畏懼,衛生署公權力不張,廠商自然而然一再違法。
三、責任推諉,沒罰媒體:食品法規範,傳播業者應於收到公文之次日起應停止刊播違法廣告,若未立即停止播出,衛生署可處罰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之罰鍰。截至目前為止,衛生署並未對媒體進行開罰,理由是衛生署認為媒體主管機關為NCC,應由NCC進行管控。
對此,立法委員黃淑英要求:
第一,依法行政,衛生署應按照《食品衛生管理法》第32條條文連續及溯及既往之處罰,並對媒體處分。
第二,對於惡行重大之廠商,衛生署應特別注意是否一再以一樣手法刊播廣告,對情節重大、屢罰不怕時,除加重處罰金額外,得考慮是否廢除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第三,對於代言人於畫面散佈不實之資訊,應按相關法規處罰。
第四,應儘速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經衛生署確認違法刊播不實廣告之廠商應於同時段刊播原廣告並加註本廣告為不實廣告之字句,以提醒民眾該廣告內容違法食品法規。
針對上述要求,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消費者保護中心主任劉淑芬表示衛生署將儘速修法加強管控不實廣告,如提高罰鍰、增列悔過書條款,同時對於地方衛生局未加重罰鍰及處罰媒體,衛生署將與地方衛生局進行溝通,並且要求地方衛生局需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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