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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 過勞死認定標準變更!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20

過勞死認定標準:

99/12/20(一)針對黃淑英委員9月召開南亞科技過勞死記者會,要求勞委會應重新檢討過勞死職災認定標準乙案,勞委會向黃淑英委員辦公室進行報告表示:已於12/17公告修正,將「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對認定參考指引」修正為「過勞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修正重點主要如下:

(1) 認定之「目標疾病」增列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

(2) 增列「非目標疾病」如有解剖及文獻,經綜合判斷為工作負荷促發者,亦得認定之。

(3) 有關長時間工作之工時計算,修訂為與日本之基準一致,為發病前一個月加班100小時修正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修正為72小時。

(4) 腦心血管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以職業原因加重或促發認定之,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