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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26 [新聞稿] 國家執行死刑錯殺 受刑人家屬應受保障!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6

20110526

黃淑英委員國會辦公室

國家執行死刑錯殺 受刑人家屬應受保障!

黃淑英委員於昨日5/25 (三)司法法制委員會排定審議「冤獄賠償法修正條文」時提出質詢表示,按現行冤獄賠償法第三條規定的賠償折算標準,針對羈押、收容、留置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感訓處分或強制工作等人身自由侵害,一日折算金額為新台幣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但死刑執行之折算標準卻為一日新台幣1000元以上3000以下,並規定總額不得超過3000萬元的上限!黃淑英委員表示,冤獄賠償之折算,雖已考量非財產權之損害,然而該計算標準不符公平正義。死刑執行屬剝奪生命權、無法回復之處分,比侵害人身自由更為嚴重。再者,被判死刑,其所牽涉之案件均為重大刑案,若能翻案,業已經過數十年,死者及其家屬背負長期的污名,期間經歷外界難以想像之煎熬與壓力。目前,一些國內醫療疏失案件之賠償金額已高達兩千萬,民間民事糾紛之損害賠償尚且如此,死刑冤獄賠償乃由國家公權力造成對人民生命權之侵害,應給予受刑人家屬更多的保障。

黃淑英委員與柯建銘委員、黃偉哲委員等委員遂於今日5/26(四)逐條審議冤獄賠償法修正條文時提出修正動議,針對死刑補償折算標準提出修正為以新台幣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並取消撫慰金總額之上下限。

經司法法制委員會討論過後修正通過,其通過內容如下:死刑執行之補償,除其羈押依第一項規定補償外,並應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5000元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1千萬元。

黃淑英委員表示,以江國慶案為例,江國慶冤死,歷經十五年才平反,這期間他的父親與母親承受莫大之污名,按現行法僅能獲得三千萬之補償,雖然其家屬所受到之傷害非金錢所能彌補,但仍希望透過提高刑事補償金額,能夠讓家屬獲得更全面的補償、還給家屬一個公道。國家執行死刑本應審慎為之,若因審判錯誤而造成錯殺,對死者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彌補之傷害,盼本法能儘速通過,予以更合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