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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民間團體舉辦之「2012總統暨立委候選人『人權政策』問卷活動」 刊載者:黃淑英委員 刊載日期:2011/12/22

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 函

受文者:台權會等14個民間團體

發文日期:2011年12月02日

發文字號:100英字第11120201號

速別:普通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關於 貴團體等十四個民間團體舉辦之「2012總統暨立委候選人『人權政策』問卷活動」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 本問卷共25題,除要求候選人每題勾選一答案,並於說明中,表示「未回覆問卷者其不具人權意識,人權素質0分。」然問卷中部分題目涉及不同社運團體價值觀之爭議,且多是目前仍未有定論者,然本問卷所述及者不過是一方意見,其答案選擇也僅預設一方立場,未包含多元價值。在此預設立場尚要加以評分,恐不妥適。

二、 舉例而言,問卷第十八題混淆家庭照顧者與外籍看護工之不同屬性,對於外籍看護工僅有喘息選項,有違勞動人權。對於外籍看護工而言,作為一位勞工,有基本工時保障與休假是基本權利,不容混淆為僅是雇主恩賜之「喘息」。家屬照顧者固然有喘息之必要,然外籍看護工其所需要保障的是休假與工時,以避免在個別家庭中被剝削。本辦公室長期以來關注於勞工之工時、休假等基本權益,無法同意此種混淆與漠視外籍看護工作為勞工之勞動基本權益。問卷第二十三題,關於聘僱外籍看護工之家庭是否得使用長照體系資源等問題,該問題於設定上亦有問題,題目述及「聘僱外籍看護工的家庭,每月繳交就業安定費及每年繳稅,卻被禁止使用國家提供的長期照顧服務,例如喘息服務與居家服務,讓照顧者得不到喘息,實有失公平,…」云云,然就安費之繳交是為彌補聘用外籍勞工造成本國勞工工作機會之減損,且外籍看護工之定位向為補充性人力,許可聘僱外勞即是家庭照顧失能者之喘息,而並非全日、全時多依賴外籍看護工照顧。而家庭作為雇用者,即有雇主責任,自應依照相關勞動法規給予照顧工休假。如不給予照顧工固定休假,系屬違法行為,對於違法行為國家即使顧慮家有失能者之弱勢處境,然亦不應容任違法行為,甚至將違法視為合法,否則違法人權情節將更為重大。

三、 另,問卷中通姦除罪、性平法等題目之描述,則充滿價值判斷,而其他問卷題目涉及之相關爭議政策,於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當中容應有理性辯論空間,非黑即白之單存對立之勾選或評分恐無益於對議題之討論與人權之促進。基於上述理由,本人將不填具此問卷。此外,亦善意提醒 主辦單位該份問卷應有重新檢討的必要。

正本:台權會等14個團體。

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