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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置入性行銷 立委提修法(聯合報) 刊載者:黃義交委員 刊載日期:2011/01/06

2011-01-04╱聯合報╱第A10版╱話題╱記者林新輝∕台北報導

禁置入性行銷 立委提修法

政府在媒體置入性行銷引發學者的抨擊,府院黨日前宣示立法院應該修法規範政治目的置入性行銷。國民黨立委黃義交昨天提出「預算法第廿七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政府不得採取置入性行銷或隱藏性宣傳。

黃義交表示,他是參考美國政府審計局綜合撥款法的精神提案,修正草案的重點共有三點:第一,政府編列預算辦理宣傳、廣告或有關公共政策評論,必須限於政令宣導事項,並且明確揭露是由政府提供,不得有置入性行銷或者隱藏式宣傳。

黃義交舉例指出,衛生署宣導SARS、H1N1等流行疫情防治、經濟部提出ECFA說帖、政府宣導建國百年的重要內容等,都可透過媒體宣傳政令,但必須標示清楚是哪個部會提供的廣告。

第二,政府在媒體刊登廣告、宣傳或評論時,不得有強調個人政績或個別部會的情形。黃義交表示,像民眾在報紙或電視看到政府部門廣告,廣告經常凸顯某位首長或某部門的貢獻與成就,這些情形都將禁止。

第三,增訂「置入性行銷」及「隱藏式宣導」的定義。黃義交表示,「置入性行銷」,指政府各機關在媒體進行宣傳或行銷,存有對價關係,並在節目或新聞報導中呈現特定資訊。

「隱藏式宣傳」,指政府各機關為宣傳、廣告或有關公共政策評論,未揭露是哪一個機關出資、製作、贊助或補助之行為。

黃義交說,昨天他已開始展開連署,最快下會期就能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