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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提紅十字會法修正 募捐回歸勸募條例 另賦予重災救援特別通行權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1/04/19

管碧玲提紅十字會法修正 募捐回歸勸募條例 另賦予重災救援特別通行權

我是否曾簽訂「國際紅十字公約」? 仍待外交部調卷證實

為解決紅十字會大型勸募活動產生的爭議,管碧玲提案修正「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今通過立法院程序委員會。修正案除規範紅十字會之募捐行為需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其年度工作計畫、預決算及業務報告,亦需送立法院查照;而為更彰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精神原則,也新增於戰爭及重災救護期,紅十字人員、物資與交通工具之優先通行權。

管碧玲表示,國際紅十字運動具悠久歷史傳統,我國紅十字會長期以來也受到民間的肯定;這次捐款日本震災引發的信心危機,是因紅十字會近年幾次的大型勸募活動不夠透明,遭到社會質疑,其根源在於捐募管理並未與社會脈動同步。管碧玲指出,紅十字會法在43年立法後,除89年因應精省而做了一次文字修正外,未對法條內容有任何檢討;但台灣社會對勸募的規範已在95年完成全國勸募團體一體適用之公益勸募條例,惟獨紅十字會不受約束,故修正案主要是讓紅十字會的募捐,回歸公益勸募條例之規範,重建國人對紅十字會的尊重。

管碧玲表示,依國際紅十字運動精神,及其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願服務、統一及普遍等七原則,紅十字會在戰爭及重大災害之人道救援,受國際共享的人權價值支持,應賦予明文之特別權利,因此修正案也新增條款,於戰時及重大災變之救護期間,執行任務並有紅十字會標誌之人員、物資及運輸工具,具有優先通行權,政府或任何組織及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其任務。管碧玲強調,這應是紅十字會法之特別立法所應處理的核心價值,但當年立法時並未強調,僅將紅十字會視為隨軍救護之輔佐機構,應賦予此一特別權利之具體條文,以能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及精神重新接軌。

管碧玲指出,為釐清原法第一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照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並基於國際紅十字會議所決議各項原則之精神,以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她曾去文要求外交部提供「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外交部的回覆是「國際紅十字公約..應係指1948年8月12日之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至第四公約」,亦即實際上並不存在原法條所寫的「國際紅十字公約」。此外,外交部亦答稱「我國當年簽署之代表為吳南如,惟因當時政局動盪之故,我方尚未批准上述四公約」。

管碧玲認為,第一條涉及敏感的國家主權,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與國際紅會組織網絡的公法關係,究竟有無簽訂?簽了甚麼?程序到哪裡?必須謹慎釐清。而既然不存在所謂的「國際紅十字公約」,我國實際上也未批准日內瓦相關公約,原法第一條就應修正以符史實。因此她提出第一條的修正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依本法設立,以實踐日內瓦有關公約、附加議定書,及國際紅十字組織之各項原則與精神,發展博愛服務事業為宗旨。』

管碧玲表示,一周前去文外交部後,外交部原本稱當年簽署的公文保存在故宮,但無影像檔;國會辦公室便向故宮調閱公文,但故宮卻又稱需要外交部先同意;截至法案送出前,外交部迄未能提供「政府簽訂之國際紅十字公約」,因此在外交部正式確認文件內容前,她先保留第一條的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