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遭剝削 勞委會指建教生適用勞基法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11
建教生遭剝削 勞委會指建教生適用勞基法
2011.10.11【經濟日報╱記者徐筱嵐/即時報導】
建教合作案常遭投訴有剝削事件,教育部次長林聰明12日表示,廠商不可超收,津貼、工時等各規定將明定「書面契約」,違者最高可罰25萬元;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說,建教生適用勞基法,每年將對廠商進行1次專案檢查。
教育部次長林聰明、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副主任黃新發、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昨赴立法院國民黨團,針對建教生遭剝削事件提出說明。
黨團書記長趙麗雲表示,去年勞動檢查顯示,建教合作事業單位不及格率為75%,51家廠商有38家違法;今年8月再次檢查,仍有6成不及格。
教育部次長林聰明表示,建教合作目的,是讓學生從實習中從事相關技能訓練,上周通過的「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法」,讓32, 500名建教生權益受保障,並合理規範1,000多家廠商及50所學校。
林聰明指出,未來廠商不可超收建教生,每4個正職員工才配有1名建教生;生活津貼金額須經審議委員會通過,約每月15,000元,視地區不同調整;不可超時工作,應積極防治職場性騷擾。
林聰明說,學校安排建教生實習時,須保障訓練內容與學生所學相關,並派駐場老師,違者將依法處1萬至25萬元罰鍰,得連續按次處罰;教育部將成立「查訪小組」,隨機查訪各建教合作事業單位。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陳慧玲表示,勞基法中設有「寄宿生專章」,建教生適用此法及相關勞動保險規定,將對廠商每年進行1次專案檢查,並要求訂定「書面契約」。
陳慧玲說,未依相關法規辦理單位,將處2萬到30萬元罰鍰,專法通過後,勞委會將要求地方政府上交「建教合作事業單位名冊」,由政府主動查察廠商是否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