薦證有收費 部落客誇大不實將重罰
2011-10-25╱自由時報╱第A08版╱生活新聞╱廖千瑩、謝文華、湯佳玲
最高可罰所收受報酬的10倍金額
〔記者廖千瑩、謝文華、湯佳玲╱台北報導〕部落客在網路上PO薦證文章、為產品背書,若有不實情況,可要當心了!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平法修正案,未來素人廣告薦證者若收受報酬,只要代言不實,必須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最高可罰所收受報酬的十倍金額。
素人廣告代言不實 必須負起連帶責任
去年公平法修正通過時,就曾明確規範廣告薦證者不論名人或素人,凡是明知為不實廣告還去薦證,就必須與廣告主一起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不過,由於部落客代言爭議不少,如推薦美妝、瘦身產品的部落客,被網友抓包照片是同一天所拍,卻修圖造假。因此國民黨立委羅明才、趙麗雲均提案修法,針對素人廣告薦證進一步規範。在幾度溝通後,昨天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通過公平法修正案。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說,只要是薦證廣告,都受公平法的規範,只不過素人廣告薦證者是在收受報酬限制內,需負連帶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名人則沒有限制。
吳秀明也解釋,只要廣告薦證者明知不實廣告還去薦證,即使沒有收受報酬,公平會還是可以依照行政罰法規定去開罰。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肯定立法有助約制部落客下筆更謹慎,她認為應規定凡是有收費的推薦文,都應主動揭露。
台灣部落客協會理事長潘建志說,報紙與電視台等媒體若有置入性行銷也會被罰,網路部落格為一新興媒體,應該與其他媒體一樣享有權利義務。
他認為,網路行銷手法包括在臉書、拍賣網站、YouTube、電子書、手機APP等平台,不該只對部落客開罰,應針對所有涉及收費廣告的數位內容制訂完善管理辦法,規範稅務、勞健保等權利義務,並建立定型化契約。
拿部落客開刀意義不大 被怨矯枉過正
美食評論家胡天蘭說,立法立意良善,但查證必須非常謹慎,應邀集各領域消費專家組成獨立委員會查核。在部落格分享美食的費奇認為,職業部落客頂多收取稿費,加上大型入口網站本身即對掛上連結的部落格文章有約束機制,拿部落客開刀意義不大,為此修法似矯枉過正,應加強規範管理「真正擁有發球權的」大型入口網站內容是否涉及廣告不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