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酒駕刑責提高至2年有期徒刑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08
立院三讀 酒駕刑責提高至2年有期徒刑
2011年11月8日/中央廣播電台/作者: 陳沂庭
立法院今天(8日)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酒駕刑責由原本的1年,提高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酒駕致人於死者,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北市一位賴姓女消防員日前因被酒駕者撞傷、因而截肢,酒駕者卻獲交保處分,外界質疑酒駕刑度太輕,應予以調高。
立法院8日三讀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案,將酒後駕駛人原可判處1年以下徒刑,提高為2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修正條文新增,酒駕致人於死者,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酒駕刑度提高後,期望能有效遏阻酒後駕車案例,降低公共危險發生機率。她說:『(原音)就是你只要酒駕、沒有安全駕駛,就可以處2年徒刑、罰20萬元,而且新的規定就是,如果致人於死就是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致人重傷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這次的修法是大幅提高了這一次的罰則,希望不再有人喝酒後駕車,能夠真的不要造成公共危險。』
趙麗雲也說,過去修法過程中,的確有部分法律專家認為刑法修正內容不符合比例原則,刑度稍微過重;但經過賴姓女消防員令人痛心的案例之後,就沒有出現反對聲浪,讓修正案可以順利在立法院三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