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汙罪嫌應公布財產 修法通過
刊載者:趙麗雲委員
刊載日期:2011/11/08
涉貪汙罪嫌應公布財產 修法通過
2011年11月8日/中廣/(蕭照平報導)
因為過去貪汙罪實施成效不彰,法律實施兩年、案件都掛零。為此,立法院今天(八號)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修正」。未來除了因貪汙被告,需要說明財產來源之外,更擴大犯罪嫌疑人也有說明的義務。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擴大犯罪主體以及加重罰則的修法,有助於廉能政治的提升。(蕭照平報導)
立法院八號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財產不明罪的修正,參與修法的國民黨團書記長趙麗雲表示,未來不只是被告,連犯罪嫌疑人,都有義務向法院說明財產流向。
『你不只是被告,只要是罪嫌,案子成立你有嫌疑的,你就有責任說明財產的來源,而且刑期從三年增加到五年,總之,修法目的就是真正要落實到公務員,甚至家屬對於有不明財產的話,都必須要說明』
不只是擴大犯罪主體,趙麗雲更表示,即使離開公職,未來三年內還是有說明的責任。
『它有擴大範圍,他的子女,甚至他離職之後三年內,他還是有這樣的責任要去說明』
趙麗雲強調,透過擴大犯罪主體以及加重刑期,有助於清廉政治的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