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法修正三讀 收出養規定從嚴明定孩童收出養流程 非營利組織才能進行媒合服務 居家托育服務要辦理登記 大幅提昇兒少保障
2011-11-12╱青年日報╱第4版╱綜合新聞╱張晏彰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修正條文,從嚴規定父母收出養孩童,必須經政府認可的非營利機構媒合;此外,提供居家托育服務者必須符合資格,並向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確保兒少權益。朝野立委表示,修法後大幅提昇兒少保障,對此立法成果抱持肯定態度。
為強化兒童及少年保護,兒少法自民國九十七年起,在朝野立委提出多達三十個提案的審議下,終於在昨日順利完成三讀。未來兒少收出養的媒合服務者在接受委託後,應先訪視調查,作成評估報告,並以國內收養人為優先,未經許可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可處六萬到卅萬元罰鍰,使收出養孩童獲得更多保障。
法案完成三讀,朝野立委均抱持肯定態度。立委黃淑英表示,修正後的兒少法,明定孩童收出養流程,並規定非營利組織才能進行媒合服務,可以避免發生賣小孩的事件,同時保母管理法制化後,將有助於提昇兒少照顧品質。
立委趙麗雲認為,法案三讀通過,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為兒童及少年在社會的參與權、教育平等權、人格發展權、就業環境保障,設定最起碼的保障限度。此外,法案也保護了諍訟事件中孩子的隱私,立法成果殊值肯定。
為強化就近協助機制,法案第五十三條新增,村里幹事在執行業務時如果知悉兒少有施打毒品、被虐待、遭遺棄或甚至在聲色場所擔任侍應的狀況,應立即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縣市政府通報。另五十四條法案並新增,醫事人員、社工、教育人員、警察、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員在執行業務時發現兒少的家庭遭遇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時,應該通報政府機關。
此外,法案新增,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機關協助沒有戶籍、沒有國籍、或是沒有取得居留兒少依法辦理戶籍登記、歸化或居留等;兒少在登記完成或是取得居留之前,應依法保障他們的社會福利、醫療照顧、就學權益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