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留才關鍵!陳垣崇條款三讀過關 科技基本法修正:智財權及其成果下放至公立學校、機關相關研發收益及處分,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科研人員不受技術作價10%投資上限規定、可兼職
2011-11-25╱聯合晚報╱第A4版╱焦點╱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為留住國內優秀研發人才,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將智財權及其成果下放至公立學校、機關,相關研發的收益及處分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未來公立學校、機關科研人員不受技術作價10%的投資上限規定,並可兼職。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說,科學技術基本法多年未修,中研院長翁啟惠發布的人才宣言是今天通過修法的最大助力。她說,國內科學研究十分普及,但是開發成果相形之下,卻是十分稀少,原因是因為國內對於智慧財產權認為是國有財產,對於其收運用、處分,非常保守,所以這次才要修改不合時宜的法令。
行政院為解決科技研發工作與一般行政依循同一套法令的困擾,促進長期投入而累積在公立學校及機關 (構)所產生的研發能量,能夠更順暢釋放予國內產業,達到全民共享科技發展利益,也支持提出科學技術基本法修正案。
參與研議修法的翁啟惠曾表示,國內法規對技術轉移的規範不夠明確,使得中研院生物醫學科學研究所前所長陳垣崇蒙受不白之冤,希望能從法令制度面改善國內研發環境。
立法院今天通過的新法明定,未來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智慧財產權、成果,屬於公立學校、機關 (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條文限制。
為配合私人捐款意願、目的等因素,法案鬆綁公立學校、機構向大眾、企業募款後的採購彈性,明定公立學校、研究機關 (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私人捐贈現金,辦理科學研究發展的採購,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
立法院通過鬆綁研究人員技術作價投資和兼職規定,現行法規限制服務於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的研究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須技術作價投資時,持股上限為10%,出任董監事也有限制,這次修法後予以放寬,明定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或公立研究機關 (構)研究人員技術作價投資不限持股10%,並得兼職。
不過在立法院通過新法後,對於智財權及其成果歸屬及運用,以及接受現金贈與相關規定、技術作價投資比率限制,及得兼任職務與數額等,立法院要求必須由政府相關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