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潘孟安服務處新聞稿 97.12.16
境外雇用外籍船員制度有重大突破,在立委潘孟安爭取下,漁業署同意讓今年10月23日出港之漁船,在國外所雇用之船員,只要船主提出合法雇用證明,在漁船進港前先向漁業署報備,核准後讓漁工上岸,再搭機回國,至於10月24日之後出港的漁船則適用新規定。此目的為了徹底解決海上旅館問題,要求漁民不要非法雇用海上旅館漁工,避免橫生枝節,導致海上喋血事件發生。
立委潘孟安、漁業署長沙志一、縣議員陳惠琴、縣府漁業課長許文祈、東港漁會總幹事林漢丑及上百位東港、琉球漁民於前天下午在東港漁會召開說明會,針對10月24日起實施的「漁船船主在國外雇用外籍船員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件」提出討論,其中外籍船員有效身份證件及船員證等文件、雇用契約、保險證明影本等,檢附文件向漁會登記,這些漁民都可以接受,但10月23日前出港的漁船則無所適從,這些漁船屆時返港將面臨非法雇用之處罰,因此漁民砲聲不斷,認為制度訂定應有彈性時間,要召開說明會讓漁民適應。
沙志一指出,海上旅館讓外國政府對台灣觀感不佳,不斷向台灣政府抗議,認為台灣漁民誘導他國漁民前往台灣作業,最後卻住在海上旅館,長期日積月累,加上種種外在因素,導致海上喋血事件,一致認為台灣不該有海上旅館存在,嚴重違反人權;我國政府要求漁民不該雇用海上旅館之漁工,漁民如果真在境外雇用船員,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船員手冊等。
潘孟安建議,10月23日前出港的漁船,應先讓漁船進港再說,再請船主補相關證明,例如漁船當時出港搭載ABC三名船員,但作業期間,船長認為這些人不適合,因此在國外基地將其解雇,另外又聘了DEF三名船員,等海上作業完畢,返回我國漁港,政府不該以非法入境名義處罰。
沙志一則同意只要漁工不是從海上旅館搭載,漁民能提出雇用漁工相關證明,例如護照、機票等,漁業署也可派人到國外瞭解,證明漁工是從國外合法上船,即使每個國家有不同的規定,只要能提出證明,這些人就不會成為非法入境,也可從台灣搭機出境,漁業署也將與移民署協調,外來將不會有海上旅館問題。
現場漁民與官員不斷討論後,潘孟安做出結論,今年10月23日前出港之漁船,在他日返港前需先提出報備,準備漁工更動名單、提出相關合法證明,指出船員來源,向漁業署報備核准後同意入境,最後得以搭機返國,也請漁業署與移民署協調出入境問題;至於10月24日出港之漁船則適用新規定,船員進出港皆須有國外基地搭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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