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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農民』成為『雙薪肥貓』主管機關視而不見?! 刊載者:潘孟安委員 刊載日期:2011/02/21

潘孟安今(21)日召開記者會,針對證券交易所電腦作業部高級專員郭萬清無視農會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違法參與士林區農會理事選舉,更當選該農會理事長,主管的農委會卻僅能以無調查權為由,要求台北市政府進行調查副知,金管會也僅以函文要求證交所自行查處;主管機關放任違法亂紀莫此為甚。

機關法人雙薪肥貓遭輿論撻伐已久,政府也信誓旦旦要積極檢討,如今卻有民眾檢舉,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腦作業部高級專員郭萬清,違反農會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之一「農會會員、理事參選人」須「實際從事農業」的基本規定,身兼證交所正式職員及農會理事長身分,具領多薪,把持農會決策權;根據檢舉內容,郭萬清以士林區農會理事長身分,進一步兼任台北畜產運銷公司(士林區農會持股34%)常務董事,並出任綠遊網旅行社(全國18家農會及5家漁會共同出資成立)董事,長袖善舞,謀取個人利益。

潘孟安指出,針對郭萬清違法情節,多位檢舉人聯名向農會主管機關農委會、證交所督導單位金管會提出檢舉,甚至向監察院提出陳情,但主管機關互踢皮球,農委會行文給台北市政府要求督導、金管會行文給證交所要求查處;對於違法情節如此明顯的兼職及違法參選行為,不能立即做出斷然處置,他認為,監察院應該就此對金管會及農委會提出糾正,並就金管會主委陳裕璋及農委會主委陳武雄之失職進行調查彈劾。

潘孟安表示,證交所職員可以堂而皇之參選農會理事長、到農會上班領薪,人事管理鬆散情況可見一斑,金管會應該徹查郭員有無其他違法情事,以正人事綱紀;農委會亦應依據農會法規定,立即撤銷郭萬清的農會理事長資格,追回所領薪資。

農會法

第 12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設籍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並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得加入該組織區域之基層農會為會員:

一、自耕農。

二、佃農。

三、農業學校畢業或有農業專著或發明,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

作。

四、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農、林、牧場員工,實際從事農業工

作。

前項各款人員申請加入農會會員資格之認定、應備書件、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以雇農身分加入農會之現有會員,繼續從事農業工作者,得繼續為會員。

農會會員入會未滿六個月者,無本法所定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20-1 條

農會會員合於左列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

一、入會滿二年以上。

二、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國民小學畢業並曾任農會理事、監

事、會員代表、總幹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

三、實際從事農業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前項第三款農會理事、監事候選人實際從事農業資格之認定、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會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實際從事農業,係指以自有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操作經營農業生產為主者。其因缺乏勞力委託他人以人力、畜力或農用機械代耕,而自行經營農業生產者,視同實際從事農業。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第 45-1 條

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就應執行之業務事項有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所屬證券交易所應予以解聘、解僱或為適當之處分。

第 48 條

證券交易所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事、監察人、各委員會委員或其他地位相等之人、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除依本法之規定處罰外,如其情形足以影響業務之正常執行及情節嚴重時,本會得另為處分或通知該證券交易所對違反之人員另為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