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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是論壇】<無縫接軌.無軌可接> 刊載者:潘維剛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25

一、婦女恐懼再現

3月22日新聞驚傳雲林縣林姓性侵犯甫於今年2月2日出獄,隨即於日前涉嫌性侵國二女學生後並殺害之。目前為止,已有五萬網友上網要求直接判死刑。本案已然引起民怨之沸騰。

二、現行法律之漏洞:

(一)「刑後治療」並不能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性侵者:

我國目前雖有刑後治療之規定,但僅適用於95年7月1日後犯性侵案件者;又,我國刑法第1條對於保安處分,係採取不溯及既往原則。因此,對於在95年7月1日之前,犯性侵害案件而於未來出獄之人即陷入無法可管之情形。

(二)「電子腳鐐」並不能一體適用於所有的性侵者: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電子腳鐐僅適用於緩刑中、假釋犯、受保護管束者。若係服滿刑期出獄者,並不能對之施以電子腳鐐。

(三)本案件中,由於林姓嫌犯第二次犯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且其係服滿刑期出獄者,因此既不能施以刑後治療,亦不能施以電子腳鐐。

三、本案中監獄及縣 (市)主管機關之缺失

(一)監獄之疏失,在於未依限將評估報告送達戶籍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監獄、…應於加害人刑期屆滿前一個月…,將評估報告提供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獲該資料,應於一個月內安排加害人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林嫌於2月2日出獄,則監獄至遲應於1月2日將加害人治療成效、再犯等評估報告送達縣(市)主管機關。但台中監獄卻於1月14日才發文通知。)

(二)縣(市)主管機關之疏失在於:未在林某出獄當天就接手安排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三)本案件中,若監獄於1月2日前將評估報告送達縣(市)主管機關,則縣 (市) 主管機關至遲可於3月2日安排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則此一憾事或許就可以避免。

四、建議:

(一)修法:

對於刑法保安處分相關部分之條文,研議其修正為溯及既往之可能。並就治療之「適當處所」、「治療期間」等刑事政策,做嚴謹評估。

(二)行政部門橫向聯繫之空窗期、公文旅行問題之改進。

(三)法務部應儘速成立完善之治療專區。目前在吳院長的支持下,在培德醫院雖已劃出15床的的區域,暫時收容刑後治療性侵犯,惟此區區15床,恐無法滿足未來需求,建議應予儘速擴增。(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輔導人員之人力配置及硬體設備,應有整體規劃,中央政府在相關專業人員之配置及經費方面,應予全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