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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是論壇:【冤獄賠償法】 刊載者:潘維剛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7

潘召委維剛,於100/5/26本法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安排「冤獄賠償法」(今更名為「刑事補償法」)修正案並初審通過。以先受羈押後執行死刑之情形而言,原條文及修正案之意旨略為:

1.依現行冤獄賠償法規定,共可拿到二筆賠償金:

(1)執行死刑前受羈押日數之賠償: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之。

(2)執行死刑之賠償: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以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折算一日支付撫慰金。但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千萬元或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

2.依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0/5/26審議通過之條文,因冤獄受死刑之執行可拿到之補償金,其內容:

(1)按受刑人執行死刑當年度國人平均餘命計算受刑人餘命,每日以新臺幣五千元計算。

(2)最低賠償金額仍為一千萬元。

(3)賠償金額無上限。

潘委員並於今日(100/5/27)國是論壇重申,對於刑事程序中受到特別犧牲以及不公平待遇之人民,應注重其相關權益之維護及保障。期能盡力符合全國人民對司法之期待,並為制度之完善化貢獻一己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