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汝芬委員提案修改農保條例,廢除一年才能申請「殘廢給付」的規定
刊載者:鄭汝芬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10
今天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鄭汝芬委員等所提「農民健康保險條例」修正草案的審查會,已順利審查完畢,修法主要的重點在授權內政部於兩年內以行政命令訂定新的「殘廢給付」標準,並廢除「殘廢給付」要一年才能申請的規定,而且要求不得低於現行農保所定的給付標準。
鄭汝芬委員有鑑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的條件是「器官切除」;或得病後繼續治療滿一年,經醫師判定永遠不能復原者,方可申請殘廢給付,這樣的法律規定,顯然並不合乎民情,因為有些農民發現罹患癌症,就是末期,不用一年便去世了,根本無法請領殘廢給付。
為了保障農民的權益,於是鄭汝芬委員提案將第36條「殘廢給付」一年的限制取消,只要投保人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經醫師診斷不能復原者,就可以請領殘廢給付。
但這必須配合修改農保的「殘廢給付」,不能再以法律附表形式的訂定,需要立法授權給內政部,讓內政部能夠以行政命令訂定殘廢給付標準,免除一年才能申請的限制,以便能夠隨時根據社會與疾病的變化,給予農民最大的保障。原本內政部表示要三年才能訂定新的「殘廢給付」標準,但在鄭汝芬委員強力要求下,縮短為兩年就要訂出新的「殘廢給付」標準,並配合廢除一年才能申請的規定。
但為了確保農民的權益只會有增無減,鄭汝芬委員在會中提出附帶決議,要求內政部將來訂定新的「殘廢給付」標準,不應低於目前農保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例如現行的醜形、洗腎患者等依身體損傷程度給予之給付,仍應予以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