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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中華電信公司忽視員工權益,未依法進行年資結算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08/04/02

【立法委員盧秀燕國會研究室97年4月2日新聞稿】

立委盧秀燕指出,由於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賀陳旦在94年8月12日進行民營化作業時辦理年資結算金,未將績效獎金併入計算,侵害選擇支領一次結算之員工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明文規定:「工資: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08月20日(87)台勞動二字第035198號函:「績效獎金如係以勞工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暨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因而中央健保局依照勞工委員會公文函釋,認定「績效獎金」為「固定發放」性質,屬工資所得,並依法扣繳中華電信公司員工之健保費。

原先中華電信公司依交通部所屬實施用人費率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所核發之績效獎金,係根據員工貢獻程度提撥計給,且每年對符合要件之員工均固定發放,與勞工委員會之解釋相符。

然而,盧秀燕卻發現中華電信公司於94年8月12日民營化辦理年資結算金時,卻將績效獎金曲解為非固定發放項目,對選擇支領一次結算金之員工,不予將績效獎金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其不但違法亦侵害員工權益;盧秀燕強烈要求行政院敦促中華電信公司將績效獎金併入平均工資計算,並儘速補發結算金之差額部分,以維護中華電信員工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