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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燕提案修正人體器官捐贈規定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03

2008-10-29╱自由時報╱第A12版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日前社會發生哥哥等待換肝,家屬希望捐贈腦死弟弟器官相救,卻受限於「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只能排隊等待,最後弟死、兄仍性命垂危,朝野立委紛紛為這起「法律殺人」尋求修法解套,相關提案昨經立院程序委員會排入週五院會報告事項議程,由於朝野共識頗高,預期可望順利付委。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所提「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經腦死判定的活體捐贈者,不必受限捐贈者本人書面同意,只要最近親屬書面證明,即可進行器官捐贈五親等以內血親或配偶。

民進黨立委賴清德也提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現行規定下增訂例外條款,授權醫院針對屍體、活體摘取器官進行移植手術,若不符現行相關規定,而有急迫情事者,得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專案審查許可,以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意外死亡者,得比照活體捐贈,經最近親屬書面同意優先適用移植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

兩項提案昨經程序委員會排入週五院會報告事項議程,由於朝野共識頗高,可望順利付委,進入委員會審查程序。

為鼓勵社會大眾響應器官捐贈,賴清德版草案還規定,若屬捐贈屍體器官者之直系血親、配偶,或曾以書面同意捐贈器官者,當有接受移植器官必要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視急迫程度,賦予其接受捐贈的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