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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盧秀燕提案 稅捐機關2年內返還溢課稅款 刊載者:盧秀燕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07

2009-01-07╱自由時報╱第A10版╱生活新聞╱曾韋禎

陳長文條款 稅局誤扣稅二年內全退還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8條條文修正案」,未來稅捐稽徵機關發生錯誤致溢課稅款,應於2年內退還,不受5年期限限制。不過,若是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所致,申請退稅的期限仍維持現行5年的規定。

此項修正案被視為「陳長文條款」,因陳長文發現登記在他妻子名下的自用房屋被稅捐機關課錯稅,溢繳15年的房屋稅;但現行法律只規定應於繳納日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稅捐機關因此只願退還陳長文5年的溢課稅款。經陳長文提告後,財政部才發現全國尚有許多類似案例,因而提案修法。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指出,目前有1萬6000餘件類似案件,溢課金額高達2億7000萬餘元,財政部應依法在2年內調查、退還完畢。(記者曾韋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