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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震清:農糧署新修檳榔廢園輔導規定 刊載者:蘇震清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17

蘇震清:農糧署新修檳榔廢園輔導規定

都市計劃區內的檳榔園廢園轉作亦可申請補助

經立法委員蘇震清之爭取,行政院農委會農糧署已通過「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申請條件新增「都市計劃之農業區」,申請程序亦配合增訂「都市計劃之農業區需加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換句話說,檳榔廢園、轉作申請政府補助,將不再有農地位於「都市計劃區」內或「非都市計劃區」內之差別待遇。

蘇震清指出,民眾向他反應,有意響應政府輔導檳榔廢園轉作的措施,但提出補助申請時卻遭駁回,原因是廢園補助以非都市計劃地區檳榔園優先,且現行的「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並不含都市計劃區內農地。

他認為,政府為維護國民健康、環境整潔兼顧國土復育及照顧農民權益,訂定輔導廢園轉作相關辦法,希望能縮減檳榔種植面積。目的既然是縮減檳榔面積,就不應該農地所在區域的差別,前述的規定排除了都市計劃區內農地,為「一園兩制」並不合理,同樣是種檳榔、同樣想廢園,卻因為種在不同的地方,出現差別待遇,易讓農民對政策的公平性產生疑慮。

為此,他特別向農糧署提出質疑,要求農糧署修正,農糧署從善如流,已完成相關規定的修正並發文各縣市實施。

根據新修正的「檳榔廢園、廢園轉作作業規定」,凡在平地及山坡地合法使用、正常管理,土地為依區域計劃法編定之「非都市計劃的農牧用地」,及「都市計劃之農業區」的檳榔園,每1公頃種植株數須達1,200株(未達前述株數者依實際株數比率換算),將逐年輔導廢園、轉作。

其中,檳榔廢園者,每公頃補助廢園費15萬元;廢園後辦理轉作者,限轉作無產銷失衡之虞作物,另補助所需種苗費1/2,每公頃最高補助5萬元,經補助廢園後之同筆土地5年內不得再種植檳榔。至於自然荒廢未砍除者及97年(含)以後新種植者不予納入計畫補助。

據了解,農糧署今年起受理申報登記,預計至101年每年輔導轉作面積100公頃,102年後每年輔導200公頃。據了解,目前登記廢園的面積達1800餘公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