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陳淑慧本日(5/25)於立法院財政委員會,針對國內銀行辦理房貸授信時,除設定擔保品抵押權外,更要求民眾外提供連帶保證人,造成諸多民法糾紛,明顯違反銀行法第12-1條之規定,質詢金管會副主委李季珠,要求金管會徹查銀行是否違法,以保障民眾權益。
為保障貸款人權益,立法院於民國89年10月三讀通過銀行法修正案,增訂第12-1條等條文,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然而國內多數銀行,在受理民眾申辦房屋貸款時,除擔保品設定抵押及借款人保證還款外,更要求民眾需提供連帶保證人,顯然不符上述銀行法第12-1條之規定。
陳淑慧指出,在美國擔任連帶保證人者,必須同時為房屋共有人(code owner),使保證債務與房屋所有權相對稱。
國內的狀況完全不同,大部分民眾因為已簽約購屋,亟需辦理貸款,在沒有退路的情形下,多數配合銀行的要求,協調親朋好友擔任保證人;惟一旦發生借款人無法如期償還貸款時,當初基於人情道義等因素,無償負擔連帶保證責任者,便成為銀行追討債務的代罪羔羊,十分不合理。
而大多數銀行無視於銀行法第12-1條之規定,以半強制的方式要求房貸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部分民眾因無法獲得親友協助,甚且以未成年子女充數,去年便曾發生,某父親在12年前,以當時年僅11歲之兒子擔任保證人,導致該男子成年後仍須負擔該保證債務。
因此,陳淑慧要求金管會針對國內銀行辦理房貸業務,是否未客觀評估擔保品價值,便要求民眾提供連帶保證人,並不當追討連帶保證人債務之情形,進行專案調查,於一個月內向財委會提出專案報告。
此外,陳淑慧已擬具銀行法第131條修正草案,增訂銀行『違反銀行法第12-1條規定徵取保證人』者,將處以50-250萬元之罰則,以避免銀行繼續違法徵取保證人,維護民眾權益。
有關行政院長劉兆玄昨日前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項許可辦法,使在台投資的大陸法人,可購買廠房、商辦大樓和住宅,並可辦理貸款的問題;陳淑慧要求金管會,必須對大陸人士投資國內房地產辦理貸款訂定一般性規範。
陳淑慧表示,依據大陸銀監會2007公告之『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通知』顯示,大陸地區規定,首購90平方米以下房屋,貸款成數僅8成;90平方米以上為7成,第二套房貸成數更僅6成。陳淑慧認為國內銀行提供給大陸投資者的房貸授信標準,應該比大陸當地更嚴格,才能確保銀行債權;在總額部分亦應加以管制,以免對國人產生排擠。
李季珠答覆表示,目前金管會規劃方案,大陸投資者房貸成數將不得超過五成,而國內銀行體系不前仍有四兆餘元之超額準備,資金充裕,不致發生排擠效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