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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信用合作社逾放比超過3% 刊載者:陳淑慧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19

1、金融重建基金自90年7月設置以來,截至98年4月30日止,共處理55家經營不善金融機構,基金依法賠付總金額達 2,061億元,造成中央政府沈重的財政負擔,且賠付金額超過本國所有銀行91-97年之總獲利2,047億元;此外,目前台銀等五家主要公股銀行股本合計2,181億元,RTC可謂賠掉了五家公股銀行(見表1.)。

2、國際金融風暴,暴露出各國金融監理制度,無法立即產生監理績效的問題,導致隱藏性金融問題不斷擴大,巴賽爾資本協定建構的最低資本要求、金融主管機關監理審核程序與市場自律等三大風險控制支柱架構,顯然未發揮預期效果,特別是『市場自律』部分,由於資訊不對稱導致市場交易未發揮制約效果,因此金融監理機關對於金融機構採取立即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PCA)的重要性,相對提高。

此外,過去六年,六家逾放比過高的信合社,其總和淨值自92年起,明顯有逐年遞減的現象(見表3.),而逾放比率近三年來,卻未有明顯降低,因此近期內若未能在資本結構上加以改善,則持續經營可能造成列帳淨值遞減為負的問題。在金融重建基金已退場的情形下,未來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理,勢將造成政府龐大的負擔與極高的社會成本。

綜上所述,為避免問題金融機構再度產生鉅額呆帳,影響我國金融穩定與政府財政,爰提案建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針對六家逾放比偏高的信合社加強糾正措施及具體有效之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