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滿20歲 才能買運彩
刊載者:蔣乃辛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8
2009-05-08╱經濟日報╱第B4版╱理財百科╱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未來發行機構、經銷商賣運動彩券的對象,年齡將從現行的18歲提高至20歲。立法委員趙麗雲表示,將年齡條件提高,可以降低博弈對未成年人的影響,讓運動賽事朝健康的方向邁進。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7)日委員會研擬,將運動彩券發行機構將從原本的「銀行」擴充為「機構」,若完成朝野協商且經立法三讀通過,將首次突破現行法規彩券僅限「銀行」發行的限制。
立委昨天審查「運動彩券發行條例草案」時,針對「機構」的定義,立委分別提出基金會、財團法人、非營利單位等方案。
但因立委尚未達成共識,將進入黨團協商。立委黃志雄表示,銀行的專長並非銷售彩券,應該釋放機會給更適當的機構發行。
為遏止地下賭盤猖獗,黃志雄也提出,運動彩券獎金支出應從不得超過售出彩券金額的75%提高至90%,提高獎金以吸引喜愛運動的族群下注,取代違法的地下賭盤。
黃志雄表示,銀行發行彩券提供的獎金所以比地下賭盤低,主要是銀行佣金、活動費等管銷費用太高,現階段要提高獎金水準,一定要發展「虛擬通路」,提高網路、語音下注比重來有效控制管銷費用,進而提高獎金,吸引更多民眾投注。
針對行政院版本的管銷費用上限為15%,國民黨籍立委蔣乃辛建議,在虛擬通路成長趨勢下,銷管費用可下調至10%,將其餘部分列為獎金或盈餘。
按照慣例,立法院本會期可能延會到6月中下旬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運彩條例後,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副主委陳顯宗則希望,相關條文能在會期結束前三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