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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高中校長資格放寬! 曾任國小校長四年即可任高中校長! 刊載者:蔣乃辛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3

2009-05-13╱聯合晚報╱第A8版╱生活╱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午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大幅放寬高級中學校長任用資格。此舉引發教育委員會立委不滿,立委洪秀柱批評這是為特定人量身訂作,教育部自失立場,揚言如果法案排入程序委員會將「沒完沒了」。

現行對於高級中學校長資格必須具有包括博士學位、曾任中等學校教師一年以上,並曾任分類職位第九或與其相當之薦任教育行政職務二年以上,或國民中學校長二年以上,或高級中學主任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等四大類「高門檻」的規定。

根據初審修正通過的條文內容,大幅放寬相關規定,未來包括國小校長四年以上或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合計七年以上等,其中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至少三年,及高中主任兩年以上,都可以擔任高級中學校長。此舉讓教育委員會立委大為光火,包括立委蔣乃辛等人在法案通過後,都趕到司法委員會關切,洪秀柱當場發飆,痛斥教育部官員沒有堅持立場,同時揚言這種量身訂作的法案絕對會在程序委員會中阻擋。

【記者王彩鸝/台北報導】

教育部反對只針對高中校長資格進行修法,教育部人事處長陳國輝表示,各級學校校長任用資格應通盤考量,不宜只針對高中校長來修法。

教育部針對國小、國中、高中及大學校長任用資格,展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相關修法工作。陳國輝表示,今天立院法制委員會提出的「立委版」修法,放寬具有中等教師資格及擔任過高中主任,任用高中校長的資格,跟「教育部版本」的修法方向大致相同。他認為,讓有高中教學經驗的老師有機會擔任校長,較能了解高中教學現場的問題,教育部政次呂木琳也贊同,如此能讓更多優秀人才進入校長的「大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