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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乃辛重提刺激文創要有多重不同方式,提供弱勢經濟者體驗藝文展演活動 刊載者:蔣乃辛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11

2009-12-10╱中央社╱國內國會╱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10日電

藝文消費抵稅 文創法審查仍保留

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10日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草案,多位立委重提曾經被否決的藝文消費抵稅條款,加上文建會主委盛治仁所提藝文消費券,討論仍多疑慮,繼續保留。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希望快馬加鞭審查文創法草案,今天進入第4天審查,但草案太多新觀念、新作法,立委一遇有疑慮或難有共識等關卡就保留,上午針對之前保留的評價機制建立、可以預見疑難重重的第3章基金也保留。

跳到第4章租稅優惠兩個條文,行政院版第25條規範以抵稅方式鼓勵企業購買本土文創事業展演門票,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帶動藝文產業發展。

好幾個立委版本或修正動議都重提藝文消費抵稅額1萬2000元,蔣乃辛也重提刺激文創要有多重不同方式,藝文消費券仍可納入,提供弱勢經濟者體驗藝文展演活動。

但管碧玲等立委仍質疑企業買門票送弱勢團體會有重複抵稅的負面作用,建議回歸所得稅法的分項免稅增列藝文免稅項目;財政部代表強調所得稅的分項免稅適用列舉扣除報稅,但納稅人高達68%使用標準扣除額,僅約30%用列舉扣除報稅,回歸所得稅法效果不佳。

由於爭議持續,主席洪秀柱裁決說,立委仍希望個人有藝文消費抵稅1萬2000元,因此,把企業捐助買門票與藝文抵稅相關條文保留,請文建會彙整後再審。

審到第5章「文化創意園區之開發及利用」,涉及文創事業的土地取得利用,立委討論認為土地法等相關現行法規都已規範,文創法不需增列,決定刪除第5章,其中不涉土地取得的文創條文則挪到其他章節再審。9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