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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條文修正初審通過 刊載者:劉建國委員 刊載日期:2010/12/02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日(12/02)上午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初審;其中針對第二十條「家庭照顧假」部分,刪除原法條「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之內容,往後不論雇用單位大小,雇主雇用員工不滿五人之單位,也可請每年最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而往後婦女勞工若懷孕,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也不再視為一般病假、將比照「住院病假」規定辦理。

主持今日會議的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表示,本次修法對於推動性別工作平等權的保障又邁進一步;過去明訂只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才能夠請每年最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對於受僱於小單位、小公司的勞工並不公平。本次修法刪除此項限制,未來不論雇用單位受雇人數多寡,皆可受本條保障、依法請「家庭照顧假」。

此外,過去懷孕勞工婦女若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只能視為「一般病假」;今日修法通過第十五條修正版本、增列第三項文字:「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往後懷孕勞工將可於兩年間請休一年的「住院病假」。

劉建國強調,本次修法後不管是請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住院病假,都將不再影響全勤記錄或年度考績,對於促進兩性工作之權利保障將產生實質貢獻。

不過針對第十五條修法結果,立委黃淑英抨擊勞委會堅持反對將「安胎假」名稱直接入法、導致修法未竟全功,黃淑英對此感到遺憾;黃淑英同時呼籲勞委會應與時俱進、不應墨守成規,必須站在更促進女性勞工權益的立場,認真思考感受女性勞工的迫切需要,接受並提出更進步的立法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