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劉建國今(12/1)於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質詢經濟部、內政部、勞委會、陸委會、經建會等相關部會,要求政府正視「假活動、真工作」情形,不應繼續以合法掩護非法,變相開放大陸勞工來台工作,排擠本勞就業權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今日(12/1)上午於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邀集勞委會、內政部、經濟部、陸委會、經建會等相關部會,以及洋華工會幹部等,出席參與「從洋華光電事件探討中國商務、專業人士來台對我國勞工就業權益之衝擊及因應措施」專案報告。
立委劉建國表示,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外國人擔任僑外投資事業之經理、主管,應申請工作證;此外,外國人擔任僑外投資事業或一般事業之技術人員,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一款,以及《審查標準》第34條之規定,亦應申請工作證。
劉建國質疑,外國人和大陸人士從事相同的「工作」內容、性質、職稱,為何外國人來台工作需要遵循就服法相關規定申請「工作證」,大陸人士卻可以不用申請「工作證」?其標準為何不一?此外,這樣的作法算不算是變相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是否會衝擊台灣白領階級之工作權益?事實上,此作法已明顯違反馬總統一再宣稱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之政策,且有政府帶頭背信違法的疑慮。
立委劉建國亦指出,依據《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12條之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停留時間,「擔任台灣地區投資事業之負責人,來台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每次停留時間不得逾一年;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每次停留時間不得逾一年」,但為何其他學術、技藝等相關專業人士,其皆有明文規定「總停留時間」之上限,惟經貿相關人士卻無訂定總停留時間限制,言下之意,如連年提出申請,則該人士在台工作之停留時間是毫無限制的。
此外,針對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得申請親屬同行之規定,立委劉建國指出,庚類、辛類之經貿相關專業人士得申請配偶及「子女」(包含成年)同行來台,惟其他專業人士皆只允許「18歲以下之子女」,不瞭解商務人士申請成年子女來台,無法在台就學及工作,那麼還能做什麼?是否有可能發生「實際擔任公司會計、秘書等職務」之工作情形?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或「商務活動」,都只能稱為「活動」,而不能稱為「工作」,這是法既有之規定,所以不適用《就業服務法》規範之。對於總停留時間之限制,以及允許成年子女來台等相關規定,經濟部表示,經貿投資行為有其延續性的特質,需要較長的時間,所以不特別訂定總停留時間,其他有關於成年子女來台問題,主管機關承諾將重新檢討相關辦法之訂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