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1╱中央社╱國內國會
(中央社記者何孟奎台北2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未來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都不再影響全勤紀錄或年度考績,家庭照顧假也擴大適用範圍,所有受僱者都可享有每年7天的家庭照顧假。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2月2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有關安胎假以及第20條有關家庭照顧假的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認為,這項修法對促進兩性工作的權利保障將有實質貢獻。
過去懷孕勞工婦女若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只能視為一般病假;此次修正為「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往後懷孕勞工可於2年間請休1年的「住院病假」。
民主進步黨籍立委黃淑英在委員會審查時,曾提案將「安胎假」名稱入法,規範懷孕勞工休安胎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或影響考績,但委員會經過討論後,為免反而造成婦女在職場困擾,最後決議,「安胎假」名稱不入法。
劉建國指出,過去明訂只有「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才能夠請每年最多7天的「家庭照顧假」,對於受僱於小單位、小公司的勞工並不公平;本次修法刪除此項限制,所有受僱者都可受保障、依法請「家庭照顧假」。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僱於「5人以上」公司的員工才能請家庭照顧假,這次修正擴大全面適用,未來不論公司大小,勞工都可在家人生病、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天為限。
女性安胎假 不影響全勤 性別平等法修正案三讀;勞工家庭照顧假,適用範圍擴大
2010-12-22╱經濟日報╱第A23版╱稅務法務╱記者楊毅∕台北報導
兩性工作平權再向前邁進一步。立法院會昨(2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女性勞工在懷孕期間請「安胎假」,或家人患有特殊流行疾病需要請「家庭照顧假」時,都將不必再擔心會影響全勤紀錄或年度考績,加強保障婦女及一般勞工的勞動權益。新法最快明年初上路施行。
根據昨天修正通過的第15條條文規定,將來婦女勞工懷孕期間,若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修養期間的請假及薪資計算,將比照「住院病假」規定辦理,可在兩年內請休一年的「安胎假」,請假天數在30天內,雇主須支付半薪,且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員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作出其他不利處分。
過去女性勞工請「安胎假」的相關規定,僅見「勞工請假規則」中,其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計算。提案立委黃淑英表示,「安胎假」經常被雇主視為「一般病假」,即使懷孕勞工真的有安胎休養或治療等需求,也不敢貿然請假,避免影響考績或出勤紀錄,但「生育」和「生病」不同,有必要將「安胎假」予以法制化。
過去新流感及腸病毒等疾病盛行時期,勞工想請假回家照顧小孩,卻往往受限於法規而不能請假,衛環委員會召委劉建國指出,過去性別平等法第15條規定,必須「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才能請每年最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對於在小單位、小公司的勞工並不公平。
這次修法特別刪除該條文限制,擴大「家庭照顧假」的適用範圍。未來不論企業僱用人數的多寡,所有勞工均可受到保障,當家人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員工可依法向公司請每年最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加上事假最多為14天,雇主不須支薪,預期將有助於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責任。
立院三讀 安胎、家庭照顧假 不影響全勤考績
2010-12-22╱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張振峰
〔記者張振峰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未來安胎假與家庭照顧假都不再影響全勤紀錄或年度考績,家庭照顧假也擴大適用範圍,所有受僱者都可享有每年七天的家庭照顧假。民進黨立委黃淑英說,這是國家一個重要的里程碑;尤其是少子化的時候,有相當大的意義。
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十二月二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有關安胎假以及第二十條有關家庭照顧假的修正草案,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衛環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劉建國認為,這項修法對促進兩性工作的權利保障將有實質貢獻。
過去懷孕勞工婦女若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只能視為一般病假;此次修正為「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須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往後懷孕勞工可於二年間請休一年的「住院病假」。
黃淑英在委員會審查時,曾提案將「安胎假」名稱入法,規範懷孕勞工休安胎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或影響考績,但委員會經過討論後,為免反而造成婦女在職場困擾,最後決議,「安胎假」名稱不入法。
安胎假比照住院病假 無礙考績全勤「性別工作平等法」三讀通過 所有受僱者都可享有每年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且併入事假計算
2010-12-22╱青年日報╱第4版╱綜合新聞╱許祥和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未來懷孕婦女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者,在治療、照顧或休養期間的請假及薪資計算,不再視為一般病假,將比照「住院病假」規定辦理,且不影響全勤紀錄及年度考績。此外,院會也通過,家庭照顧假將擴大適用範圍,所有受僱者都可享有每年七天的家庭照顧假。
過去懷孕的勞工婦女如果需要安胎,只能請一般病假,勞委會在五月時已經修改勞工請假規則,將「安胎假」計入「住院病假」,請假時間由一年三十天,增加為二年內可以請一年,不過此項規則仍會影響到考績、全勤,甚至讓婦女被迫退出勞動市場。立委因此提案修法,以促進兩性工作權利的保障。
根據三讀通過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受僱者如果經醫師診斷,需要安胎休養,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參與修法的立委黃淑英指出,未來在職場懷孕的婦女,不會再因為安胎假影響到考績或全勤,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里程碑。政府不僅在保障職場懷孕婦女給予產假、育嬰假之外,更給予安胎假,這也顯示我國重視女性及母性,尤其在目前少子化的社會,更具有相當大的意義。
此外,院會也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條修正條文,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劉建國認為,過去必須受僱於雇用五人以上雇主的受雇者,才能請每年最多七天的家庭照顧假,但這樣對受僱於小單位的勞工並不公平,因此提案修法。未來不論雇用單位大小,受僱者的家庭成員若發生嚴重疾病,或有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都可請家庭照顧假,一年可以有七天,而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雇主不得將請假視為缺勤,影響到受雇者的全勤獎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