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鮮、DVD不適用鑑賞期 消保法修正初審過關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5/01/16
2015-01-16╱工商時報╱第A22版╱稅務法務╱記者郭建志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5)日初審通過消保法修正草案,未來包含食物等易腐敗商品,將可不列入7天鑑賞期之列,企業故意或過失導致損害,消費者可請求最高5倍的懲罰性賠償,但由於立委們對罰鍰上限、處罰意見不同,多項條文均保留協商,下周能否順利三讀難度很高。
依現行消保法,民眾透過網路、電視等管道購買的蛋糕、DVD電影等易腐敗、立即可使用的產品,可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退回,不必說明理由或負擔費用,但對業者來說,卻形成額外負擔。
因此立委紛紛提案修法,立委江惠貞指出,像是歐、日等國對於易隨金融市場波動、易毀壞、具時效性等商品均有明確規範,避免有心人士惡意濫用消費者權益,導致業者經營成本過高。根據初審條文,雖消費者仍享有7天鑑賞期,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名單。
此外,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民眾若依消保法提出消費訴訟,因業者故意導致損害,將原先只能求償損害額3倍的規定拉高為5倍,若因其他過失導致損害,亦可請求3倍以下賠償金。
對於可能危及消費者身體的產品,現行消保法規定,只要企業標示警告即可,昨日初審決定要求企業須在產品註明公共意外保險及產品責任保險的投保額度。
但部分條文亦備受爭議,因此保留協商,立委丁守中提案,因為大廠的中、下游盤商具有「企業消費者」身分,因此盼納入消保法保障中,除了消保處堅決反對外,江惠貞也質疑,中小盤商與大廠有採購交易,若有受害應循民事訴訟維護權益,怎可納入保護末端消費者的消保法保障裡?
田秋堇表示,其他像是立委想要賦予消保處「代位求償」的主動權,盼能積極維護消費者權益,但司法院卻表示「異」見,因而只能要求再開公聽會凝聚共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