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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壹傳媒案再生 一人公司納入結合監控 刊載者:丁守中委員 刊載日期:2015/01/24

2015-01-24╱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孫麗菁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公平法全文修正完成三讀程序,公平會主委吳秀明昨天親自主持記者會說明修法過程、重點與影響。他表示,明定關係企業的持股及銷售金額應併同計算,並將自然人或團體有控制性持股的情形納入規範,避免脫法。現在一人公司越來越多,把一人公司看不見的周邊關係只要持股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都納入結合規定的範圍,才會無所遁形。類似壹傳媒案件日後都要申報。

他說,整部修法重點可以說是凸顯公平法為「基本法」之地位(增訂免除訴願程序條款),以及面對國內外經濟環境丕變,配合國際趨勢修法。

自然人在某一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要與其他公司結合,只要達到門檻就必須申報。是否為了防堵陸資以個人名義鯨吞台灣企業?官員笑而不答。吳秀明舉壹傳媒為例,只類似案件,大股東個人還是要申報。(旺旺中時媒體集團董事長蔡衍明、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等人要併購壹傳媒,出資事業包含Global公司、Newwing公司、Lucky Bell公司及龍寶公司。分別是由台塑集團、旺中集團、辜仲諒及龍巖集團董事長李世聰投資設立)

另一個普為廠商關切的合意推定條款,未來由對方舉證,吳秀明表示,未來類似超商咖啡案,公平會委員們必須依照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行為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的因素推定聯合行為合意存在,反之廠商舉證也必須符合這四項要素,足以有效查處及遏止不法的聯合行為。

公平會在民國一百年時,處統一超商一千六百萬元罰鍰、全家二百五十萬元、萊爾富一百萬元、OK五十萬元,雖然各家超商咖啡品項、容量、調漲的理由不一,但都一致調漲五元,經考慮上述四項因素以及時間點,共罰四家超商二千萬元。不過經纏訟多時,最高行政法院仍判公平會敗訴;未來因舉證責任在對方身上,勝訴機率大增。

他說,增加聯合行為例外許可之概括條款,未來只要是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聯合行為,均可向公平會提出申請,不再侷限於特定型態。

但是同業公會裡的聯合行為,只要個別廠商,不知情、沒有實施、沒有聯合行為,或調查前停止聯合行為,公平會都不予處分。

他也強調,為了讓全文修正案順利完成三讀程序,忍痛割捨極力爭取的搜索、扣押權限條文,兩項條文,曾經獲朝野立委同意但又鎩羽而歸,或許是曾經有的反對意見持續發酵,對此感到遺憾。但是,公平會不是放棄,而是將之放在下一階段修法重點,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有個搜索扣押條文修正案已經進入二讀,公平會或許與丁委員合作。

吳秀明表示,下一階段修法也會納入,和解期中對方如果認罪,就不能訴願,公平會仍可罰鍰,而不是只有終止權力。

因應全文修法,行政規則與命令有一百多項待修正,吳秀明表示,今年一定會完成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