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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臣與菇友攜手守護台灣香菇產業,年度總報告! 刊載者:江啟臣委員 刊載日期:2013/01/18

一、關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修法進度

原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0號解釋認定所為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尚欠明確,有違授權明確性及刑罰明確性原則,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為避免該條文因違憲宣告而失效,導致查緝走私工作恐有重大影響,積極關切「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修法進度,該法案已於5月29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101年7月30日正式施行。

二、多次召開記者會、公聽會,要求海巡署、關稅總局強力掃蕩非法走私香菇,杜絕大陸香菇於境外

(一)101年7月16日,召開協調會要求農糧署二週內研議招標進口配額時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生產資料之可行性。

(二)101年7月20日,舉行「走私香菇流竄市面 台灣菇農苦哈哈 立委江啟臣為菇農請命」記者會,教導消費者如何辨識臺灣香菇,呼籲民眾愛用國貨,要求行政主管機關建立香菇生產履歷機制,嚴加查緝非法走私香菇。

(三)101年9月10日,與馬文君委員共同召開「杜絕非法走私 保障臺灣菇農權益」公聽會,做出七點結論:

1.101年9月10日起,農糧署、關稅總局針對進口香菇皆須做到逐批查驗,百分百送件之工作,務求滴水不漏。

2.經濟部駐外單位應配合關稅總局之要求實際訪查,積極確認香菇生產地。

3.請農糧署及關稅總局研議開放進口時要求進口商提供農戶資料、生產地等資訊以供關稅總局查緝時比對之用。

4.請海巡署將查緝走私香菇列為重點項目,每逢重大節日應加強查緝。

5.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農糧署宣導民眾認清臺灣香菇標章;並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以書面說明近年查察市面乾香菇食品安全之次數、頻率及開罰的案例。

6.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針對市面包裝香菇商品會同相關單位立即進行清查;針對沒有包裝之商品、餐飲業者、食品加工廠等,立即邀集各相關單位研議追查措施並據以執行;並請與食品藥物管理局以香菇丸、油飯、肉羹為加強查緝之對象。

7.要求農業委員會立即辦理台灣香菇促銷活動。

三、101年9月21日,農糧署協助菇農在台北希望廣場舉辦促銷臺灣香菇活動。

四、101年10月18日,關稅總局公佈行政命令,修正「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自該日起,凡進口香菇者,除逐批查驗、逐批送鑑外,若海關對產地存疑,可限期要求進口商提供產證、運送契約文件、生產工廠資料、國外進出口報單及其他供確認產地文件,而有關進口香菇必須提供的產地事證資料,包括該批貨物之種植農民名冊、品種、地點、面積及產量等相關資料並應檢附照片作為證明。

五、101年11月2日,陪同新社農會、菇農拜會海巡署王進旺署長,署長承諾加強查緝、召集相關部會就司法輕判的問題提出檢討、於行政院查緝會報上提出專題報告。

六、101年11月14日,陪同新社農會、菇農拜會法務部曾勇夫部長,要求落實境內非法走私香菇之查緝工作,加強對檢察官之專業訓練,並研議修訂懲治走私條例之刑責。

七、102年1月4日,委員國會辦公室提案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增訂對再犯走私行為者加重處罰之規定,明訂其法定刑度下限為一年,使再犯者不得易科罰金,並將再犯者得併科之罰金刑提高為一千萬元,避免司法對不肖走私份子有輕判、輕縱之情事發生。

八、協助新社農會向農糧署申請101年度「新社區菇類產業調節設備補助計畫」,農糧署同意補助經費100萬。(組合式冷藏庫40坪及示範熱風乾燥機2台)

九、向中央單位推薦採購新社香菇為年節送禮選項。(已採購單位有: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