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藉由馬報報導;有關立法委員李俊俋所建議,103年於離島地區縣長選舉先行試辦不在籍投票乙案,連江縣政府請各界提供意見;我們旅台鄉親乍聽下此則消息,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給馬祖鄉親的禮物。誠然不在籍投票是我旅台鄉親,多年所期待與額手稱慶之盛事。我母縣府宜應大力促成,以符合民意。其理由如下:
(一)旅台鄉親多以長年居於戰地政務時期,胼手胝足孤力艱困的經營家園,尚兼得擔負於熾烈砲火下捍衛鄉土職責。因時空因素無法享有憲法所賦予之公民參政權利;迨戰地政務解除,實現遲來之地方自治各項民選公職人員選舉,又多因交通不便無法即時返鄉行使投票權,皆為旅台鄉親多年來之痛與憾事。為能彌補民主缺陷,率先實施不在籍投票,可謂遲來的正義,亦是我鄉人之福,此理由之一。
(二)眾所周知旅台鄉親總人數多於現居在地住民,具數十倍之多,如實施不在籍投票,則呈現出票值分母自然擴充,至少比現行僅幾十票,就能當選一席縣議員,誠然尚欠豐沛民意,非常態民主選舉現象。況乎從由多數人選票中較能選出「賢與能」之才能者,是符合民主精神之制度,可謂理由之二。
(三)實施不在籍投票,則選民數擴大分布於北台灣各地,公職參選人如須當選,平時必須得勤走各基層,服務鄉民;今後必須依恃本身獨具之才能、服務之熱忱等人格特質,以取得廣大鄉民之認同尚可當選。於是過往僅憑同村人數多、親友眾多、同學眾多等因素即可當選,形成寡頭政治易被固定少數人所把持歪風;選後兩派人馬不服輸,形成勢不兩立態勢,已侵蝕到地方自治政務推動,久為吾鄉人所詬病現象。
又因選區散布於北台灣各地,公職參選人平時則須戰戰兢兢的經營服務選民,及端出優質牛肉以獲取認同,才有勝出的機率。於是參選人能使馬祖建設躍進的政見取向,必然佔具優勢;相對的,過往的「有關係、買票」取向,則因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必然一掃而空、銷聲匿跡。堪謂鄉民之福,則為理由之三。
(四)多年前一項公職人員選舉,因尚未有不在籍投票制度,少數政治人物選後如火如荼的展開秋後爭鬥,於是無故波及到曾返鄉投票鄉親。則即為轟動全馬祖人民之「502幽靈人口事件」,自此產生了有史以來,非常漫長的司法迫害馬祖人民之法律不公事件,有人因此傷財害命、家破人亡。毫無天理與法律,如此明目張膽的迫害手無寸鐵的鄉人。
相反的,於此同時間,有人原本屏東人,僅於選前遷入他縣戶籍,結果因政黨之支持,獲得當選。結果司法不聞、不問、不敢追訴他屬於「幽靈人口」;華僑、台商返鄉投票法律沒事;縣籍立法委員長住台北開會,返鄉投票法律也沒事。………其他類似案例不勝枚舉。
唯獨馬祖人返鄉投票卻羅織成罪,甚且有鄉親堅持理念「選賢與能」是憲法賦予的「人權」,在不妥協下一直上訴到「最高法院」,終於「皇天不負苦心人」獲判無罪定讞成判例(本會總幹事曹雲龍、理事陳七春等是也);可是近年連江地方法院檢察官與法官們,仍舊反其道而行,頻頻於選前宣導旅台鄉親「不得返鄉投票,避免影響選舉結果的正確性」等由;選後依然將返鄉投票旅台鄉親起訴、認罪協商、交付簡易法庭判決等。這種因返鄉投票的差別法律,只有在中華民國馬祖偏遠地區找得到,也僅針對馬祖人,情何以堪?
因此,縣府是人民的保母,旅外謀生的鄉親,也是子民,無論在地、旅外,手心手背都是肉,建請必須站在全體鄉親的立場,勇於開放不在籍投票機制,才能弭平旅台鄉親多年怨憤與應有之權利,此為理由之四。
(五)據非正式統計,馬祖目前正補行辦理6千多筆土地總登記工作,其中竟然有九成五是旅台鄉親的筆數未登記;如加上過去戰地政務解除後,辦理返還祖產土地登記期間,因年長鄉親多為「文盲」或「半文盲」狀況,許多連江縣政府辦理土地登記時程公文書與公告,均難獲得,這種過失怎歸咎於旅台鄉親?於是在不知情下,大部份祖產土地,或被國有財產局、軍方、地方政府及部分在地鄉親登記走。如前任縣議員葉○○被告發判刑,是活生生的假土地登記案例。經查佔絕大部分亦是屬於旅台鄉親的土地,在不知情下,被人趁虛而入登記走。可惡之處,這些土地是無法返還的,相信此後仍舊是無解的難題。
經檢討,旅台鄉親因受制於第四點司法「恐嚇下」,始終無法選出能替自己爭權益的代言人所致。質言之,如果能開放不在籍投票機制,必能選出能增進旅台鄉親福祉與權益有才能與操守的公職者。果然如此,雖則是馬祖地區民主制度的一小步,卻是馬祖人民世世代代承傳不墜的一大步,此理由之五。
職是之故,依如上理由,爰特建請 縣府轉呈中央迅於「103年於馬祖地區縣長選舉,率先實施縣民不在籍投票,以擴大公民參政權之良法美意及保障弱勢族群憲法所賦予公民權精神」.
資料來源:馬祖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