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院三讀營養午餐要提供蔬食 先採在地農產 刊載者:邱志偉委員 刊載日期:2013/11/30

2013-11-30╱台灣時報╱第9版╱台北都綜合╱孫麗菁

立院三讀營養午餐要提供蔬食 先採在地農產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學校衛生法部分條文,,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選擇;學校營養午餐食材,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營養午餐規範太空泛,參考國際案例,芬蘭是全球第一個立法保障學童在校午餐國,日本也訂「學校給食法」,學校供餐法制化,台灣也應修法保障學童營養午餐安全。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

一、學校供應膳食,應提供蔬食餐選擇。

二、學校餐飲衛生管理部分,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督導學校建立餐飲衛生自主管理機制,落實自行檢查管理,學校每週應至少檢查餐飲場所一次,並予記錄,而且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

三、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會同農業及衛生主管機關不定期抽查學校餐飲衛生,並由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抽驗學校食品衛生安全及品質。

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明定應包含營養教育,建立正確飲食習慣、增進環境保護意識、加深了解食材來源、理解國家飲食文化,且學校得安排學生參與學校餐飲準備過程。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四十班以上者,應至少置營養師一人;各縣市主管機關應置營養師若干人,而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學校午餐輔導會,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六、罕見疾病兒童部分,學校應加強輔導與照顧患精神、罕見疾病及其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學生,必要時得調整課業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