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面對的不只黑心廠商,還有大扯後腿的行政部門
刊載者:陳其邁委員
刊載日期:2013/10/21
今年因毒澱粉事件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時,我特別針對受汙染食品與健康損害不易舉證,致使消費者求償無門,因此以流行病學與臨床經驗等公衛角度,援引比照個資法中難以舉證因果關係時仍受有賠償之精神,堅持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因此「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以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以利消費者的求償,不料法案一通過,行政院消保處竟然公開先行宣告修法以前的食安事件,仍無法獲得求償,以修法未聞溯及既往為由,曲解立法精神,大扯消費者後腿在先,隨後衛福部的文宣手冊指稱塑化劑會在短時間內排出人體等說法以及國健署官網說塑毒無害等等助廠商辯解脫罪在後,以致近日國內首例針對塑化劑事件,以消費團體訴訟機制向廠商提告,該判決結果竟會有僅依一張發票廠商賠償消費者9元以及統一廠商向賓漢求償獲賠7千多萬卻僅須賠償消費者7萬多元這種獲利千倍的荒謬情況﹗
對此我質問邱部長,如果塑化劑無害,為何要設立受害門診﹖為何要業者將商品全面下架﹖為何統一向賓漢求償7千多萬可以獲賠﹖同時我也特地就教司法院出席委員會的法官,司法院也認同我所主張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6條並未改變廠商應注意而未注意之責任,只是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以利消費者的求償,只是賠償方式的轉變,因此無論在修法前或修法後的食安問題事件的求償訴訟都有適用。基此,我要求衛福部對於此案上訴時必須要全力提供有利於消費者的訴訟協助,邱部長也承諾一定會盡力,同時部長也在我的追問之下,對於其在位期間,發生層出不窮的食安問題,向國人表達其心中深感不安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