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遭討債黃昭順砲轟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14
【本報記者李榮先台北報導】民國八十五年聯福紡織廠突然惡性倒閉乙案,造成400多名員工頓然失業;同時資方更積欠400多名員工薪支與退休金共1億4000多萬。同年底,聯福紡織工人演出臥軌抗爭事件終由勞委會出面提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的解決辦法。當時協商的決議是:「錢由政府代墊借給勞工,但欠款則由勞委會向資方﹝也就是聯福紡織廠的負責人李明雄﹞追討。然事後勞委會卻未能如願成功的追回上述代償之欠款,以致於遭到監察院的質疑。今年6月,當年聯福那批曾接受政府「幫助」的員工都陸續接獲勞委會書面通知,針對當年借貸
之欠款未依規定攤還本息,將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勞工在萬般悲憤,傷心欲絕的心情下,復再暴發各項陳情與抗議事件。
立法委員黃昭順痛聲的遣責:「儘管勞工代表的舉證如何不被勞委會接受,但事情的來龍去脈是無庸置疑的,政府照顧弱勢的勞工也是應該的,硬要把原為債權人的勞工變為債務人,這樣對嗎?」黃委員接著表示:「此案自勞委會釋出善意,關懷勞工,承諾將由政府以代位求償的方式向資或是如何答覆監察院,那是勞委會的事,可循正常管道解決,深自檢討,但必須以照顧弱勢勞工為主,更不可失信於民。」
黃昭順最後強調,本案不管當初的背景、條件、歷史脈絡是什麼?它唯一的依據就是關廠工人們簽的文件上寫的就是消費貸款契約,絕非僅靠文件書寫為憑,而是需根據各種脈絡來確定。本案契約一開始就記載,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而來,而該要點是公法的行政規則。依據民法的第一原則﹝私法自治﹞,借貸只問貸與人自己想不想借,不需要有任何行政規則或上級機關的同意為根據,所以勞委會訂立這要點後才敢借錢,證明這裡所謂的借貸不是一種單純的民事法律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