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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編預算不須法律授權? 釋憲282案明指「涉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17

已編預算不須法律授權? 釋憲282案明指「涉人民納稅負擔應以法律明定」

三大釋憲均一致 管碧玲批行政院選擇性且曲解釋憲 執意違法令人詫異

有關支領月退之軍公教人員國庫再發予年終慰問金202餘億爭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10/17)回應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第614號解釋等意旨,此類給付行政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較為寬鬆,政府如果已編列預算,不一定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作為發給依據』,管碧玲認為這完全是選擇性且曲解大法官釋憲。

管碧玲表示,行政院端出來的釋字614、釋字443,卻刻意忽視這兩釋憲案中均明確表述『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的重要但書,蓄意避談此一202億規模的國家經費運用是否為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曲解釋憲文且迴避核心問題。

管碧玲強調,釋字第282號案更明白指出『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自應分別以法律明定其適當項目及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支』,行政院選擇性挑了釋字614、443的部分解釋,又無視釋字282的明確表述,執意違法繼續發予年終慰問金,令人詫異。管碧玲表示,三個釋憲文其實都很清楚,政府要拿人民的納稅錢去用,就要法律明定或授權,她呼籲行政院莫再硬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