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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尚待釐清 未來亦應入法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2/10/22

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尚待釐清 未來亦應入法

立法委員管碧玲今(10/22)質詢銓敘部部長時,揭露全國政府機關及國營事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每年發放金額至少達15.29餘億元,管碧玲認為三節慰問金也是於法無據,但該照護事項另已納有退休職人員弱勢照護,其精神應予保留,她將會在修法時針對真正需要照顧的弱勢退休人員一併處理。

管碧玲指出,目前她調查全國中央及地方政府與國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所領「三節慰問金」,每年金額共15億2941萬餘元,共有約267,103人於春節、端午、中秋三節領取,每節慰問金2000元(部分國營事業機構為每節1500元至2000元不等)。管碧玲表示,雖然資料來自各單位無誤,但對於總金額及總人數她仍存疑,因為相較於(月退俸)退休人員年終慰問金領取人數為445,910人,三節慰問金領取人數可能不只26萬多人,金額也應不只15餘億,她會繼續調取資料確認人數及金額。

管碧玲表示,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也與年終慰問金一樣,都是沒有法律授權或法源依據的預算支出,是行政院在58年發布的一紙「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僅在60年6月2日一次修正後沿用至今;而該注意事項也只要求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並無「慰問金」的規定,後來卻演變成直接發放慰問金,每年發放金額已達15餘億的規模。

管碧玲認為,取消三節慰問金並不涉及對弱勢公務人員的照顧,因為退休人員照護事項中已另有對退休人員遇重大疾病、婚、喪、慶、弔、死亡時,派員慰問、酌贈賀禮、賻儀,並對在台單身無家族退休者亡故應協助料理後事的規定。管碧玲表示,相較於三節慰問金,年終慰問金更應該刪除,因為領一次退休金者如早期退休、老榮民等,反而沒有年終慰問金可領;對於這些名不符實的慰問金,她將提案修法整合並落實對真正弱勢退休人員的照護。

●退休人員照護事項

行政院60年6月2日行政院(60)台人政肆字第6378號函

一、本院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58)台人政肆字第二五九七五號令頒退休人員照護事項,已實施有年,經參酌各方意見,特修正如次:

(一)各機關遇有公務人員退休時,可利用各種集會舉行歡送及酌贈紀念品。

(二)各機關於每年春節、端午及中秋三節,儘可能派員或以函電慰問退休人員,並酌贈禮品或禮券。

(三)各機關如有典籍、著作之譯述、編纂或其他研究、設計事項,須借重退休人員之經驗或專長者,得委託或聘約退休人員參與工作,並依約定按件或按值計酬。

(四)退休人員遇有重大疾病者,一經知悉,各機關應儘可能派員慰問,即遇婚、喪、慶、弔,並可酌贈賀禮、賻儀。

(五)退休人員死亡時,各機關應派員酌致賻儀,以慰問其遺族,如係單身無家族在台,應協助料理後事。

二、各機關辦理退休人員之照護,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辦理本案所定事項所需經費,概由事務經費內列支。

(二)各機關對於退休人員應專案登錄名籍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與退休人員保持連繫,並由人事單位會同總務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