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提案空汙法怠速熄火開罰應考量天候 今三讀通過
台灣亞熱帶氣候狀況特殊 授權環保署納入管理辦法
空氣汙染防制法對於怠速熄火之規範,立委管碧玲提案修正賦予主管機關將「氣候條件」納入管理辦法之權,修正案今(12/4)三讀通過;環保署也已預告修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當氣象預報最高氣溫逾攝氏30度,汽機車未怠速熄火即免受罰。
管碧玲指出,空汙法100年4月27日增訂第34條之1有關怠速停車熄火之規範,環保署並據此於101年2月16日訂定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6月1日起全國開始實施取締。管碧玲表示,她接到許多民眾反應台灣高溫潮濕的季節期間很長,但管理辦法並未將天候、溫度條件納入排除熄火的考量,未顧及人性和台灣氣候特性。
管碧玲表示,她在七月間即著手研究各國怠速熄火規範,發現美國15個州以及加拿大等已立法規範怠速停車的案例,均多將氣溫及天候狀態列入排除或限制條件,而與台灣氣候狀況最接近的香港立法案例,明定當酷熱天氣警告或黃色、紅色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生效時,直至警告終止生效當日的午夜期間,即可排除熄火規範。而台灣空汙法僅授權主管機關就「車輛之種類、一定場所、地點與停車怠速時間」訂定管理辦法,並未授權納入氣候條件之考量,因此她提案修正母法第34條之1的授權範圍。
管碧玲表示,她提出修正案的同時,環保署也已在8月27日預告了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擬將將氣溫超過30℃、下雨及排班計程車等列為排除條件,但仍有許多人認為應再降低溫度標準,實際天候排除條件仍待環保署決策公告。管碧玲指出,怠速熄火是環保趨勢值得肯定,但法令也應建立在符合台灣氣候、民情、交通環境的基礎上,否則空有法律但可能無法執行;她的提案主旨是明確授權主管機關將氣候條件納入考量,讓怠速熄火的執法能更符合人性、降低執法爭議及民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