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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籲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應堅持藝術總監制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3/02/04

管碧玲籲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應堅持藝術總監制

董事長制將侵害表演藝術獨立自主 並成為嚴重的中央集權

文化部長龍應台力推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條例草案》,因立委管碧玲強烈質疑表演藝術中心改為董事長制,將剝奪現行藝術總監制之獨立自主性,變成中央集權制,對表演藝術長期發展極為不利,故於立法院上會期不予通過。為此,文化部今(2/4)下午於高雄衛武營舉辦表演藝術團隊交流座談,管碧玲仍呼籲文化部應捨棄董事長制,回歸藝術總監制。

管碧玲表示,文化部草擬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組織條例草案,將兩廳院從獨立的行政法人,納為與衛武營藝術中心平行、歸表演藝術中心管轄的場館,亦即文化部所稱的一法人多場館。表演藝術中心未來將設董事會,任命各場館藝術總監,掌管各場館。管碧玲指出,原中正文化中心(兩廳院)的董事會雖也任命藝術總監,但在原法(國立中正文化中心設置條例)中,明定藝術總監為文化中心的實質管理人,即採藝術總監制,非董事長制。其關鍵是藝術總監擁有人事任命權、計劃核定權、預算擬定權、決算審議權、及各項業務的執行與監督權,是職權完全獨立的表演藝術專業體制。

管碧玲表示,文化部的草案將現有的藝術總監制改為董事長制後,藝術總監被法律明定僅剩執行董事會命令之執行權,不單是組織降級,更嚴重斲傷現行兩廳院由藝術總監治理的專業自主性,成為表演藝術的中央集權制。此一體制下,後衛武營時代將難有獨立自主的藝術發揮空間,不僅對南部表演藝術之前途極為不利,也非台灣文化界所願見。管碧玲再度呼籲,龍應台對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應堅持原藝術總監制,而文化部所謂的一法人多場館體制,也應更廣泛徵詢全國文化界及各方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