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痛批遠通違反個資法在先 交通部無法保障民眾個資同樣失職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01
籲交通部應依法盡速訂定eTag個資安全維護計畫
針對遠通電收於4月26日在該公司網站上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引發eTag個資安全的疑慮,管碧玲表示,依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遠通並無權利針對安裝eTag的民眾對其序號進行利用;而交通部同樣失職,因為根據個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交通部作為電子收費系統的主管機關,得指定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然交通部至今仍未制定相關辦法,明顯置用路人個資安全於不顧。
管碧玲指出,現行個資法第十六條、第二十條規定,不論是否為公務機關,其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了法律明文規定、公共利益、防止他人權益重大之危害等相關目的才能進行利用。管碧玲批評遠通不但違法,更在其序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明定權利金收費標準,公然訂定販賣個資的價格,顯然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或第四十七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據此予以開罰。
管碧玲表示,針對遠通公司保有eTag個人資料檔案,作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交通部尚未提出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顯然違背個資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交通部明顯失職。
針對現行個資法對於eTag相關資訊的管理有所不足,管碧玲認為在全面計程收費前應盡速完成補救辦法,且未來交通部針對遠通公司要利用eTag資訊要做經營延伸事業,也必須嚴厲禁止其運用個資進行行銷、銷售等用途,確保eTag使用者的個資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