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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踢爆遠通意圖販賣eTag用戶資料 已不適格經營國道收費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01

要求交通部立法補破洞保護個資前 不得實施計程收費 並籲遠通誠實

立委管碧玲今(5/1)於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踢爆遠通電收在高公局毫無所悉下,竟擅自於網站公布《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明顯已積極準備假國道計程電子收費系統之營運,建立販售與取用eTag用戶資訊之雙向互通體系,佈建eTag用戶電子消費資訊通路及支付平台。管碧玲痛批交通部及高公局嚴重失職,也痛批遠通電收踐踏公權力、無視法令與合約,已不適格繼續辦理國道計程收費營運。管碧玲呼籲交通部在立法補破洞保護此類個資安全前,不得全面實施國道計程收費。

管碧玲指出,遠通電收在4月26日於該公司網頁公告《第三人讀取使用eTag序號管理辦法》,全文共23條,除自然人外之公、私法人、機構團體均可申請讀取使用。其中第5條載明『本公司保留調整開放申請讀取使用及範圍之權利』,預留了遠通可擅自擴大讀取資料使用的範圍;第20條明訂申請使用eTag資訊者須向遠通電收繳交相關費用及權利金,但未說明標準與金額。管碧玲痛批這擺明是要販賣個資!

管碧玲指出,該《辦法》第8、9、10、13、22條已明白顯示eTag資訊有可能發生遭盜用、竊取、轉接、外接使用、變更傳輸交易資訊方式與範圍等情事,而對這些「不法情事」(第8條),遠通竟只是訴請損害賠償;對於違反該《辦法》者,遠通將請求給付10萬元的違約金(第21條)、最高可要求給付四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第22條)。管碧玲批評這等於第三人取用eTag資料之違規越嚴重,遠通電收就收越多的權利金與違約金,只顧自己賺錢卻完全未顧及eTag用戶個人資料外流的權益受損。

管碧玲指出,該《辦法》第11、13、15、16條,制定了遠通與第三人「雙向互通」eTag資訊的架構,如第三人應將每日傳輸或使用eTag資訊內容至少存留30天以備遠通隨時查詢、派員查訪讀取使用eTag資訊情形、編具eTag資訊使用明細表送交遠通等,甚至遠通還竟然可派員查核第三人之財務、業務、帳冊、憑證等。管碧玲痛批即使遠通保證自己只將個資使用於國道收費業務,但透過此一資訊「雙向流通」的強迫機制,遠通也可與自建的用戶資料勾稽,嚴密掌握用戶在國道通行之外的各種消費樣態習性,甚至凌駕公權力去稽查第三人的帳冊。

管碧玲強烈質疑,是誰給遠通這麼大的恐怖權力?她追問交通部長與高工局長,是否已經核准同意遠通電收這樣的經營?葉匡時與曾大仁均表示並不知情,也完全未核准遠通電收其他延伸事業及該《辦法》。管碧玲強調,「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明白規定遠通電收經營相關業務,需經高公局核准同意,交通部也曾書面答覆她『遠通公司辦理延伸事業,需本部高工局書面同意』,但遠通電收絲毫沒有把契約和主管機關放在眼裡,把高工局吃得死死。管碧玲認為高公局讓遠通電收騎到交通部頭上、此《辦法》自4月26日公告上網已經六天還渾然不覺,明顯已經失職;葉匡時當場表示將予嚴查。

管碧玲表示,遠通電收公告的《辦法》是把公權力變成私權力,將政府對國民個人資料保護的公法關係,轉變成遠通電收與其eTag資料使用者之間收費營利的民法關係。管碧玲強調,這個情形已經坐實了長久以來民眾對國道電子收費個人資料外流的疑慮,遠通電收公布的《辦法》擺明就是一心想要用eTag的資料來營利、藉殼建構國道收費業外的電子支付平台,其經營國道收費系統的適格性大有問題,朝野及社會都應共同關注。管碧玲也提案要求,在交通部完成國道收費eTag用戶個人資料保護制度的建立前,不得開辦全面計程收費。

而在管碧玲的質詢後,遠通電收緊急撤下《辦法》的公告網頁,也發布新聞稿宣稱『讀取序號不會外洩資料』、『eTag的規格符合ISO 180006C,這是個開放的平台,所以其他業者只要有相關的設備,就可讀取資訊』,高工局甚至以遠通電收的說詞為遠通辯護,管碧玲駁斥國道收費eTag豈能是「開放平台」?任何電子晶片、條碼、射頻辨識等資料之製作與讀取,均有編/解譯、加/解密等安全保護,否則其所載內容就毫無安全性可言,遠通的「開放平台」說,反更讓人質疑高公局怎會同意遠通變更為這套系統?

而遠通辯解「只讀序號」、「個資都存後端」的說法則是避重就輕的障眼託辭,因為掌握後端個資的遠通只要藉由「雙向互通」機制,就可獲得更多消費個資;而即使是單純eTag序號的交叉持有,也能輕易描繪出該序號使用者的消費特性軌跡。管碧玲強調,個資不僅是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生活消費移動資訊更是個人隱私,販賣讀取這些資料的權利,就是販賣個資。管碧玲認為,遠通撤下網頁難道不是心虛?遠通電收公司要經營射頻辨識系統去發展電子支付業務,是該公司的權利,但絕對要跟國道電子收費eTag完全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