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藝術總監職權法定化協商破裂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3/05/22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藝術總監職權法定化協商破裂
管碧玲:走向超級董事長制,將嚴重傷害表演藝術的專業性與自主性
立法院今天進行「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朝野協商,管碧玲提出將藝術總監職權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修正動議,在國民黨團的反對下,協商破裂,最後將文化部版本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與管碧玲修正版本送院協商。管碧玲表示表演藝術中心應回歸專業治理,藝術總監由法律保障其職權,才能確保中心經營的專業化,不被干擾。她呼籲文化界應正此問題的嚴重性,她也要求民進黨團應堅持將藝術總監職權明文入法。
管碧玲指出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文化部整合國家兩廳院、衛武營兩廳院成立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在今天的朝野協商中,台中歌劇院也有條件的納入,因此未來的表演藝術中心將掌管北中南三大表演中心,所以這三大中心如何
定位、競合與發展個別在地特色將是一大挑戰。但遺憾的是,在文化部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完全看不到文化部發展各表演中心特色的企圖心,反而背道而馳地將藝術總監的專業治理法定職權拿掉,走向超級董事長制,未來將由董事長治理三個國家表演中心,而專業的藝術總監的職權反而嚴重被壓縮,其職權完全沒有法定化。
管碧玲指出過去國家兩廳院的藝術總監也是由董事會任命,但在設置條例中明確規範藝術總監為文化中心的實質管理人,在法律上也明確賦予藝術總監擁有人事任命權、計劃核定權與預算擬定權及各項業務的執行與監督權。但在文化部的表演藝術中心組織條例中,藝術總監只剩執行權;各場館計劃、預算等核定與擬定權,完全不見藝術總監的角色,管碧玲憂心的指出龍應台徹底架空藝術總監職權,由外行領導內行,不但置藝術專業不顧,未來三大藝術中心的藝術總監完全聽命超級董事長,無法發揮各地特色,也扼殺各地藝術中心發展的主體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