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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機公司擬成立機場保全公司 管碧玲質疑未修法即偷跑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3/12/11

預算列轉投資兩億明年7月成立 交委員會今考察問題疑點仍多

桃園機場公司103年度預算列轉投資2億元擬於明年7月成立機場保全公司,日前交通委員會審查預算時遭朝野委員質疑,決議送院會朝野協商時處理;為深入了解機場保全公司的必要性,交委會召委管碧玲安排今赴桃園機場實地考察機場安檢作業,認為此案於法制面尚未經國安、民航相關法令對公權力委託之修正,成立保全公司恐有違法之虞。

管碧玲表示,桃機公司主要以機場安檢保全具專業性,但每三年需重新招標難以維持品質,且航警局人力不足為由,於103年預算書中明列轉投資2億元擬成立機場保全公司。上月交通委員會審查桃園機場公司預算時,朝野委員都質疑其必要性,故將該案保留至朝野協商,並特別於今天辦理考察詳細了解桃機的安檢與維安作業。

管碧玲指出,國安法第4條明定機場的檢查權是警察之責,民航法第47條之三也規定航空器的乘客、行李、貨物、郵件之安全檢查屬航空警察局之責,機場園區發展條例更明訂涉及公權力行使,由航空警察局為之;根據桃園機場公司的報告與今天現場考察發現,機場保全公司人員未來將在第一線執行安檢作業,與現行法令衝突;甚至桃機公司的報告結論都說要修法,因此三大法令未修正前,成立機場保全公司已是違法偷跑,身為交通委員會召委她難以放行。

管碧玲認為,航警人力不足雖是事實,然保安警察缺額139人、安檢警力缺額188人,合計缺額337人,但為了這337人的警力缺額,成立一家國營的保全公司後卻將於107年擴充員工數至695人,是否將製造更大的問題與營運的人事負荷?共同考察的楊麗環及陳根德委員也認為,交通部及桃園機場公司的說明尚難讓人認同成立保全公司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交通委員會最後決議,交通部必須先處理修法的問題,並補充更詳細的安檢保全維安配置計畫與作業流程內容,於院會協商時做最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