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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碧玲修法通過將身心障礙者維生用電改採最低電價計費 造福5197名罕病與身心障礙者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4/01/02

為讓身心障礙者維生用電能以最低價計價,管碧玲今提電業法第六十五條之一修正草案,要求「維生器材及必要生活輔具用電之收費應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採最低價者計費」,今天在經濟委員會審查通過。管碧玲指出因為台電的供電成本是浮動的,有時會低於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電價,有時會高於第一段最低電價,因此為確保身心障礙者的最基本生存權,在電業法明確規定身心障礙者身心用電一定要採最低價者計費,而此法通過後,將有約5197名罕病與身心障礙者適用。

管碧玲指出今年五月曾經對電業法進行過一次修正,當時修法的精神是要讓身心障礙者的維生輔具用電採最低電價計價,而修法當時依台電與經濟部提供的資料指出,供電成本為最低價,但其實供電成本是浮動的,法令施行後,現在變成供電成本反比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還高,如今再提修法,只是為了維持當時政府修法的誠信,落實身心障礙者的維生輔具用電以最低價計費的精神。

此外,由於目前用電的價差由台電吸收,為了讓此政策性負擔回歸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政,另提有附帶決議,即該修法所增加的政策負擔,如行政院政策確定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經費支應,則為避免排擠社會福利經費,應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外編列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