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碧玲增修非短期投機者免徵奢侈稅 今財委會審議通過
刊載者:管碧玲委員
刊載日期:2014/03/10
目前訴願中的奢侈稅爭議案件亦可回溯適用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審查「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奢侈稅),管碧玲指出奢侈稅自100年6月施行至今,發生許多非投機型的房屋買賣卻被課奢侈稅的冤案,因此也造成財政部此類訴願案高達上百件,財政部雖有意解決此問題,但在修法上卻只增列「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管碧玲認為此雖可解決奢侈稅冤案,但同時給了財政部過大的權限,等於是空白授權,如果授權範圍未明確規範,未來恐將流於氾濫,造成更多的不公。因此她提修正動議,在條文第五條增修第十二款「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該修正動議在今財政委員會審議通過。
管碧玲指出奢侈稅施行至今,在實務上發生不少奢侈稅的冤案,以她曾接到的陳情案為例,有民眾在婚前即已購屋自住,但在未預期的情況下在兩年內結婚,造成配偶已有房產,自己因已不需另置屋自住,或是無法負擔兩處房貸的情況下,必須將購買不滿兩年的房產出售,但此種情形卻必須負擔高額的奢侈稅,實不公平。管碧玲指出奢侈稅立法宗旨是為了打擊房屋炒作行為,但是類似上述行為,乃是符合國人現實生活可能發生的情形,是合情合理,且可理解的行為,實在應該排除在兩年內移轉不動產的課徵範圍之外。
管碧玲指出為修正當前法律未能顧及民眾現實需求,她原提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五條修正草案,即婚前雙方如已各持有房屋,致結婚後共持有二處房屋者,可免徵奢侈稅。但是為了顧及目前非屬短期投機案件之諸多樣態,為避免掛一漏萬,特別在今天提修正動議,增修「確屬非短期投機經財政部核定者」免徵奢侈稅的之概括規定,以徹底解決奢侈稅冤案問題;同時在第五條中增訂第二項,規定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可適用,亦即目前訴願中的案件都可回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