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貿開放二類電信特殊服務三項目 NCC法規竟無規範 協議也無代碼
管碧玲批NCC不知不覺嚴重失職 難怪電信學者憂心國安個資洞開
立委管碧玲今(4/7)於交通委員會質詢NCC主委石世豪時揭露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台灣開放予中國的第二類電信三項特殊業務,竟在NCC的《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內沒有任何定義,甚至NCC網站上14項二類電信業務中,就剛好這三項業務內容說明是完全空白,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中,這三項特殊業務也沒有任何行業代碼,令人不解也不安。管碧玲痛批NCC失職,難怪這麼多電信通訊學者跳出來,高度不信任NCC堅稱服貿開放對資安影響微乎其微的說法。
管碧玲指出,《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定義何謂「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非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者。』,除特殊業務外,其餘皆屬一般業務(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而服貿協議開放的三項特殊業務(1)存轉網路服務、(2)存取網路服務、(3)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完全未在《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被定義。
管碧玲指出,即使這三項特殊業務屬管理規則所謂「主管機關公告之營業項目」,但NCC官網列出的14項第二類電信業務服務之說明中,就這麼剛好這三項業務的服務內容說明是「完全空白」。管碧玲質疑,服貿協議承諾表三項特殊業務「存轉網路服務、存取網路服務、數據交換通信服務」到底是甚麼內容?未來有爭議誰說了算?為何NCC主管的管理規則沒有定義,卻可以承諾開放? 這麼模糊不清,難怪不斷遭到質疑,也逼得六十幾位電信通訊學者聽到NCC主委聲稱對台灣資安影響微乎其微後,通通跳出來連署反對開放。
石世豪答詢時表示『會去了解規範的依據』,也強調『經貿談判時開放的是服務與貨品的「標號」,那個是很精準的』、『有一個英文跟數字並用的代碼』。此一說法立刻被管碧玲反駁服貿協議特定承諾表的電信服務業『根本沒有標號代碼』!管碧玲指出,NCC在談判過程對開放項目與內容既毫無所悉,也僅在協議簽訂後,以電話及郵件詢問有關的電信業者,她痛批NCC嚴重失職,三項二類電信特殊業務既未在管理規則表列定義、官網公告項目對其內容說明也詭異地一片空白,簡直形同空白支票完全開放,她會持續追查相關責任。
